随着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的加强,很多基于生猪福利的各种品牌猪肉、土猪肉走上餐桌,关于“一块猪肉”的话题纷纷引发热议。健康猪肉的生产要求养猪场的用药符合兽药使用要求,养猪从业者和上下游企业须严格按照畜牧行业政策法律法规的要求,坚持做到规范用药、科学用药,坚持绿色健康养猪理念,确保肉食品产品的安全。
一、商品猪饲料中可添加“药添字”的饲料用药
商品猪饲料配方中可根据《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合理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
附录1中33种注明“药添字”的饲料用药(农业部第198号公告:复方硝基酚钠预混剂已被禁止使用,目前可使用32种),具有预防动物疾病、促进动物生长作用,可在饲料中长时间添加使用。用于生猪饲料的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具有明显的促生长作用,如:莫能菌素钠预混剂、杆菌肽锌预混剂、黄霉素预混剂、维吉尼亚霉素预混剂、喹乙醇预混剂等10种;一类是兼具抑菌和促生长,如:盐霉素钠预混剂、硫酸粘杆菌素预混剂、金霉素(饲料级)预混剂、恩拉霉素预混剂等7种。
二、商品猪饲料中严禁添加“兽药字”的饲料用药
《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附录二中24种注明“兽药字”的饲料用药(农业部发布的第198号公告:地美硝唑预混剂已被禁止使用,目前使用23种),用于防治动物疾病,并规定疗程,仅是通过混饲给药的饲料药物添加剂,不能直接用于商品猪饲料中,畜禽养殖场及养殖户须凭兽医处方购买、使用。
“兽药字”饲料用药大致分为两大类,其中一类具有驱虫作用,包括伊维菌素预混剂、环丙氨嗪预混剂等7种;一类具有抑菌作用,共16种,其中用于畜禽的主要有11种,包括磷酸泰乐菌素预混剂、硫酸安普霉素预混剂、盐酸林可霉素预混剂、赛地卡霉素预混剂、硫酸新霉素预混剂、磷酸替米考星预混剂、磺胺氯吡嗪钠可溶性粉等。
三、科学使用兽药,注意“休药期”
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其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包括兽用处方药和兽用非处方药。兽用处方药需按照兽用处方药遴选原则和兽用处方药目录科学选择和使用。
食品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其产品(肉、乳、蛋)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为休药期。为保证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需严格按照兽药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中部分品种的停药期规定加强兽药使用管理。如,氟苯尼考粉的休药期:猪20日,鸡5日;延胡索酸泰妙菌素预混剂的休药期:猪7日;硫酸粘杆菌素(可利肥)休药期: 7天,蛋鸡产蛋期禁用。
四、严禁使用各种“禁用药”
根据《无公害食品畜禽饲养兽药使用准则》中所列“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其中包括四大类:
一大类是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所有用途,如β-兴奋剂类,性激素类,具有雌激素样作用的物质,氯霉素及其盐、酯(包括:琥珀氯霉素)及制剂,氨苯砜及制剂,硝基呋喃类,硝基化合物,催眠、镇静类,包括安眠酮及制剂等八类。
二大类是禁止用于动物杀虫剂用途,主要是各种汞制剂和性激素类。
三大类是禁止用于水生食品动物杀虫剂、清塘剂、抗菌、杀螺剂用途,主要有九种禁用药。
四大类是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促生长用途,主要有三类药物,包括酮、苯丙酸诺龙、苯甲酸雌二醇、及其盐、酯及制剂, 催眠、镇静类, 硝基咪唑类等。
在生猪等食品动物的养殖中,须严格按照规定,杜绝 “禁用药”的使用。
五、猪场切忌直接使用“原粉药”
兽药原粉兽药厂制造成品兽药的原料,属于兽药原料药,现在农业部最新《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规定兽用原粉出厂前需申报批准文号并标注“兽药原字”。
成品兽药由原料药和增效剂、助溶剂、稳定剂等多种成分构成,在实际生猪等动物养殖中只有使用成品药物才能发挥出最好的药效。禁止将兽用原料药直接添加到猪饲料及饮用水中或直接饲喂生猪,必须制成预混剂后方可加入猪饲料中使用。
六、健康养猪“少用药”是关键
猪肉是人们餐桌上重要的动物性食品之一,关于“一块猪肉”一直话题不断,“一块猪肉”关乎整个生猪产业链,包括最初的饲料作物种植、饲料原料收购、饲料添加剂生产及饲料设备生产、饲料加工、兽药生产、饲料设备生产、种猪繁育及肥猪饲养、种猪及育肥猪疾病防治、相关检验检疫、屠宰设备生产、生猪屠宰加工、猪肉产品贮运、销售等等环节。“一块猪肉”的关键在于生猪的饲养管理,减少不必要的抗生素等兽药的使用,核心在于提高猪饲料的营养水平、加强猪群的饲养管理,提高生物安全意识,合理使用疫苗作好猪场重点疾病的疫苗免疫接种,建立合理、完善的药物预防方案。
树立健康养猪理念,合理选用微生态制剂保障猪体健康。如丁酸梭菌、地衣芽孢杆菌等微生态制剂的使用在于增加猪体有益菌群,竞争性抑制病原微生物,降低猪肠道疾病发病率,进而减少兽药等抗生素的使用,增强猪体抵抗力,改善猪肉品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