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协议签订情况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生猪养殖项目的议案》,同意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建设年出栏55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及年产36万吨饲料加工项目。2016年5月27日,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通许县人民政府签订《通许牧原生猪产业化项目一期(年出栏55万头)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甲方:通许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授权代表人:尹春华 乙方: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牧原股份”或“公司”),授权代表人:曹庆伟 通许县人民政府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建设年出栏55万头生猪产业化项目一期(以下简称“项目”)。 2、项目规模:该产业化项目一期总投资约为人民币6亿元,投产后达到年出栏55万头生猪和年产36万吨饲料的能力。建设内容包括养殖场(后备场、繁殖场、生长场)及其配套建设项目饲料厂、公猪站、消毒站、无害化处理车间等,并逐步形成生态有机循环农业。 3、建设方式:乙方在通许县辖区内朱砂镇、长智镇、邸岗乡、四所楼镇、玉皇庙镇、孙营乡、练城乡、大岗李乡、坚岗镇9个乡镇近9000亩土地资源设立全资子公司通许县牧原进行项目一期、二期建设。
(二)项目用地情况及项目开工要求 1、一期项目养殖场所需土地共计约3000亩,具体地点及面积以甲方土地管理部门绘制的《勘测定界图》为准。 2、项目建设所需的建设用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3、在养殖场及其配套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乙方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甲方县乡两级政府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的规定为乙方办理养殖场的设施农用地的批复或备案手续;另协助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等相关手续,颁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并为乙方办理建设工程开工所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必须的开工建设手续;甲方积极配合乙方开展环评工作,确保乙方在项目开工前取得全部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相关排污许可。
(三)价款及支付方式 1、项目养殖所租用土地起始租金和调整方式以乙方和养殖场用地出租方另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土地租金按年支付。具体以乙方和养殖场用地出租方另行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为准,若涉及国有土地的,以乙方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国有土地出租合同为准。 2、建设用地所需缴纳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由乙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四)违约责任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甲、乙双方都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无论在建设期或者生产营运期间,若任何一方不履行法定或约定职责,均视为违约。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应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五)合同的修改、变更与解除 对本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变更与解除,必须经甲、乙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四、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通过本次在通许县地区建设生猪养殖项目,公司生产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可以进一步满足客户需求和提高市场份额。同时,有利于锻炼公司的管理队伍,积累异地投资和管理经验,为公司今后继续做强做大,实现公司业务专业化、管理规范化、效益最大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风险提示 1、本协议的履行,存在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所造成的风险。 2、本协议只是框架性规定,具体的实施内容和进度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本协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本协议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六、备查文件 《通许牧原生猪产业化项目一期(年出栏55万头)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