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安全,贵州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贵州省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各市(州)、贵安新区在2020年前在辖区内选点建设1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以保障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意见要求,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主体,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的义务。
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各级政府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
意见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河流、湖泊、水库、湿地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
在收集处理的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级政府报告。在完成调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涉事单位、涉及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
2020年前各市州将分别建设1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
同时,意见还要求,各地要按照“分步建设、方便运输、便于管理、有利运转”的原则,科学测算无害化处理场的辐射范围,各市(州)、贵安新区在2020年前在辖区内选点建设1座区域性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场,以保障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以后依据病死畜禽数量具体情况,增加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建设数量。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网点,负责收集辖区内的病死畜禽,交由集中处理场集中处理。收集暂存网点应与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相适应,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个,养殖量小或地域面积窄的可以2至3个乡镇合并设置。同一辖区内的暂存网点应与集中处理场同步建设、同步投入运营。
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和畜禽批发市场应当建设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冷库或冰柜,用于暂存病死畜禽,交由无害化集中处理场处理。年出栏2万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和日屠宰猪5000头以上、禽5万只以上的畜禽定点屠宰厂(场),可以自建无害化处理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