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严格无害化处理。对养殖环节和屠宰环节的病死畜禽,要求责任主体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记载,严禁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二是严格检疫监管。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产地检疫,完善监督举报机制、加大宣传力度,规范屠宰检疫环节,严把检疫关口,防止病死畜禽或病害畜禽流入屠宰环节。
三是严格检疫证章标志管理。严禁将证章标志交于屠宰企业或相对人保管、使用和加施,杜绝遗失、转让、倒卖证章标志等问题发生。
四是严格日常监督。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监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与刑事司法的对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