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即康达尔披露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第二天,深交所向康达尔发出了关注函。不出预料,深交所要质问的,恰是这场被被誉为“闹剧”的年度股东大会和一份中国证券市场史无前例的“三胞胎”表决结果。
这份“三胞胎”表决结果就是康达尔在8月1日公布的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其结果计算分三种标准进行,一种是按照全体投票的结果、第二种是不把持股31%京基的投票计算入内的结果、最后一种是不把京基以及持股1.94%的吴川投资的投票计算入内的结果。这三种计算方法对应不同的法律后果,但康达尔不说明哪个表决有最终的法律效果,而是把这烫手的山芋推给了相关部门,就此,中国证券史上第一份“三胞胎”表决结果诞生了。
在深交所发出的这份关注函中,深交所要求康达尔说明上述披露的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及第三十三条“……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相关规定。同时,深交所要求康达尔法律顾问对上述问题出具结论明确的法律意见。
康达尔一直对召开年度股东大会有所顾忌,主要原因是这次大会要审议对于康达尔非常重要的议案。《公司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关于核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坏账的议案》是康达尔关注的重点,而其中的239亿天价关联合同、2.8亿坏账核销等问题更是多次被媒体所诟病。如果这几个议案不能在股东大会上通过,这势必会对董事会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正是在这样的心理驱使下,康达尔必须万无一失地通过议案。于是,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康达尔就对京基进行了“封口行动”。而在大会进行期间,康达尔的行为更加变本加厉,其甚至对众多的中小股东也开始“禁言”,做出了屏蔽网络,不准发言,不发表决票、指派计票监票人员、把投票箱提离现场2小时等荒诞的行为。
这份“三胞胎”表决书违反的法律法规不仅是深交所关注函中提及的两部分,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八条、《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也就是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应当根据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明确表示议案是否通过并据此作出决议公告。每项议案只存在“通过”及“不通过”两种情形,至于康达尔这份自定三种假设条件的表决结果完全与法律法规相背离,更是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要求上市公司所披露信息“准确”的规定所去甚远。
更应引起注意的是,这次康达尔做出“三胞胎”表决书的背景之一就是7月6日深圳证监局对其做出了行政监管处罚决定。这份行政处罚是责令改正康达尔董事会以京基集团可行使表决权将导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效力存在瑕疵为由,主张延期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行为。
而这次康达尔董事会的举动分明就是在以同样理由不认可京基集团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这无疑就是对以证监局为代表的证券监管机构的恶意挑战,更是一种破坏上市公司市场规则、扰乱正常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毫无疑问,康达尔“三胞胎”表决书不仅侵害了京基集团的股东表决权,更是对其他中小股东表决权赤裸裸的侵犯,对深交所、证监局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权威机构的蔑视,这将会对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正常决议程序带来深远的恶劣影响,而证券监管机构是否就此作出实质行动就是扭转该局面的关键。
对害群之马动真格,正是民心所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