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两美”浙江建设和“五水共治”决策部署,全面深化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切实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扩面整治的通知》(浙农专发(2016)36号)文件要求,我市决定全面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扩面整治工作,从根本上补好生猪散养户养殖污染治理短板。
一、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对辖区内的生猪散养户进行登记造册,实施有效治理。对不主动治理、治理不彻底和无任何治污设施,导致养殖污水直排、偷排、漏排,造成环境污染的生猪散养户一律关停拆除。
二、责任主体原则。坚持谁污染、谁负责治理原则,养殖业主是养殖污染治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必须切实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实现养殖污染排泄物综合利用。根据养殖数量建设相应的沼气池、储液池、堆粪池等;养殖污水经沼气池、沼液池处理后就近纳入农村污水处理管网处理。
三、分类防治原则。结合养殖户地点、位置、养殖现状、养殖方式采取不同的治理措施,粪便污水进行就地消纳或异地消纳。生猪散养户要与村委会签订不污染环境承诺书,承诺不出现直排、偷排、漏排现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