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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划定畜禽规模养殖区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5  来源:十堰日报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市政府办日前正式印发《十堰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对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的范围和要求等予以明确。这是十堰为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的又一举措。据了解,该方案适用于十堰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规模养殖场的界定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同时,该方案将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其中,禁止养殖区包

市政府办日前正式印发《十堰市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实施方案》,对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的范围和要求等予以明确。这是十堰为做好污染防治工作采取的又一举措。

据了解,该方案适用于十堰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其中,规模养殖场的界定为: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肉羊≥100只(年出栏)、蛋禽≥5000只(年存栏)、肉禽≥10000只(年出栏)。

同时,该方案将畜禽规模养殖区域划分为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适宜养殖区。其中,禁止养殖区包括人口集中区、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和其它生态功能区。具体为,城市建成区及其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向外延伸500米的区域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定的一、二级保护区区域范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以及纳入全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水域水体及水域最高控制水位线向外延伸200米的陆域范围;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以及其物理边界向外延伸500米的范围。

限制养殖区的范围包括:城市建成区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再向外延伸1000米范围;城镇建成区及其建成区以外的居民集中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工业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向外延伸1000米的区域范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确定的准保护区全部区域范围。执行Ⅰ类、Ⅱ类水质标准的水域,以及纳入全国江河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的水域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各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各级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已经划定的禁止养殖区边界向外延伸1000米的范围。交通要道外延500米和工业功能区外延1000米范围内限制养殖。

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适宜养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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