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好兽用生物制品是维护动物防疫正常秩序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湖南衡东县兽药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农业部新频布实施的《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第3号令),通过大力整顿和规范,已形成一个科学、规范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使用市场。
经营资格条件过硬
衡东县辖有24个乡镇,根据养殖分布、市场需求和方便群众的原则,2006年经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各乡镇和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共设置25个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点。经严格审查,这25个经营单位的软硬件方面的建设均达到了《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的全部经营条件,从业人员都具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助理兽医师以上职称,熟练掌握兽药法律知识,经营场所设施完整,冷链设备齐全,管理制度健全。
购入产品质量可靠
兽用生物制品质量的好坏关系到动物防疫工作的成败,关系到养殖业能否安全健康发展。衡东县兽药主管部门决定从源头抓起,严格把握住兽用生物制品购进这一关口。按照分类管理经营的原则,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全部由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统一从农业部定点企业组织采购,粘贴“衡东防疫专用”标志,按强制防疫计划直接分发到各乡镇专职动物防疫员手中,其他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不得非法采购和经营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根据市场需求,经兽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营单位与生产资质条件合格的生产企业签订《委托销售合同》,独家代理销售该企业的产品。代理销售期内,兽药主管部门跟踪管理企业及其产品,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必须经检查合格,粘贴“衡东免疫专用”标志后,方可上市销售。
经营行为遵纪守法
25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严格执行分类经营原则,除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可以经营供应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血清、诊断液等生物制品外,其余24家经营单位必须按上级核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任何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按其核定的范围采购和经营兽用生物制品,严禁超范围采购销售兽用生物制品特别是国家强制用生物制品,严禁采购销售合同约定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为保证产品质量,经营单位进购、保管、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必须按其理化性质进行分类储藏和运输,要有真实详细完整的采购、仓储、销售以及无害化处理等记录,严禁销售过期、变质、假劣等兽用生物制品。兽药主管部门不定期进行检查,设立群众举报电话,发现违规经营行为,迅速立案,依法严肃查处,绝不姑息纵容。由于有了经营单位的自觉守法经营和主管部门的高压威慑态势,因此衡东县2007年至今没有发生过一起违法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案例。
使用行为科学规范
养殖场(户)所需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全部由县动物防疫主管部门按计划免费供应,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疫苗也全部从县境内经营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的单位进购。为规范经营、使用行为和杜绝外来假劣产品,所有养殖场(户)未经兽药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跨县境购入兽用生物制品。兽用生物制品的使用必须按规定要求操作,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大中牲畜50头以上或禽类在500羽以上的养殖场(户)都要配备用于冷藏兽用生物制品的设备,要有购入验收、储藏、使用、不良反应等记录,其中使用记录应包括疫苗的名称、规格、批号、效期、来源、生产厂家和注射剂量、日期等内容。所有疫苗使用规范,记录完整,为养殖业的健康安全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