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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种用、乳用动物养殖场防疫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3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440
核心提示:青农医〔2016〕152号西宁市农牧局、海东农发委、各州市农牧局: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8号)的精神和《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开展跨省引进动物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青农医〔2016〕5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跨省引进动物专项整治行动内涵,决定开展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以及新办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清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标任务以防疫条件审查为手段,以落实防疫制度为重点,以推进标准化建设为目标,集中力量纠正和查处种用、乳用动

青农医〔2016〕152号

西宁市农牧局、海东农发委、各州市农牧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跨省调运种用动物、乳用动物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农办医〔2016〕28号)的精神和《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开展跨省引进动物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青农医〔2016〕55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跨省引进动物专项整治行动内涵,决定开展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以及新办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清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防疫条件审查为手段,以落实防疫制度为重点,以推进标准化建设为目标,集中力量纠正和查处种用、乳用动物生产经营活动中不规范和违法行为。提升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提高疫病综合防治能力,增强监管人员和管理相对人法治意识,力争达到管理规范、制度完善、设施健全、措施落实、科学养殖的目的。

二、工作内容

(一)防疫条件清查。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所有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和新办规模养殖场防疫条件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1、种畜禽场。重点检查种畜禽场是否符合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法定条件,是否按规定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查2015年跨省调入、出售的种畜禽数量,调入的种畜禽是否按规定办理跨省引进种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出售的种畜禽是否按规定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是否附有种畜禽场出具的种畜禽合格证明、种畜系谱。调入的种畜禽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2、乳用动物饲养场。重点检查奶牛场是否按规定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场址选择、经营范围、场区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是否符合要求,单位名称或负责人等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核查2015年动物疫病监测是否达到《乳用动物健康标准》,未达到健康标准的奶牛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核查2015年调入、出售的奶牛数量,调入的奶牛是否按规定办理跨省引进乳用动物检疫审批手续,出售的奶牛是否按规定申报检疫、取得检疫证明。调入的奶牛到达目的地后,是否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3、新办规模养殖场。重点检查新建规模养殖场选址、布局、设施设备、制度、人员等五个方面是否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审批程序是否存在先建后批、未申请先建场、审批主体错位等问题,养殖场建前建后是否做了认真的指导检查及现场审核,《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是否准确、填写是否规范,申请材料、现场审查表及审批表是否建立了规范详细的档案。

(二)合法性复审。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复核《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的审批材料,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及时补充完善审批程序和相关资料,纠正审批主体错位、审批程序不规范等违规审批行为。

(三)强化整改落实。一是各地要根据清查结果,针对每个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对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养殖场的要坚决取缔;对场区布局、功能发挥、防疫、防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制度执行存在重大问题的督促其进行限期整改;对没有条件改进或限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二是根据合法性复审工作,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明确审批主体、审批人员、档案资料、现场审查等工作要求,确保各项工作合规、准确、到位,档案资料要做到一场一档。对新办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的,不予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四)健全完善机制。开展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的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监管重点和监管频次,积极尝试开展分级管理。健全完善日常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专项督查和专项整治为辅的常态化监管机制。推进农牧部门、工商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处罚,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五)开展普法宣传。切实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面向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动物饲养场和畜禽养殖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动物防疫法》、《畜牧法》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近几年查处的典型违法案例,以案释法。

三、进度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确定人员,明确责任,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大力宣传动物防疫法律规定和国家政策;组织开展清查以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合法性复审工作。

(二)整顿整改阶段(2016年7-9月)。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全面开展整顿整改工作,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市(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适时对辖区内整顿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和工作评价,力争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总结提升阶段(2016年10月)。结合清查工作,对本地区种畜禽场、乳用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成效、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进行全面梳理和总结,针对集中整治阶段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能够立即解决的,坚持“立行立改”;对需要研究解决的,要明确提出解决方案,完成时限和责任人,下一步工作安排中予以明确。

四、有关要求

(一)健全组织机构。各地要高度重视本次清查工作,按照进度安排认真组织和落实好各项工作任务;成立防疫条件清查、合法性复审的领导和专家综合审查组织,认真开展防疫条件清查等工作,落实有无《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规模养殖场认定、项目支持一票否决制,切实把依法规范养殖作为今后一项长期任务来抓。

(二)做好动员培训。要对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开展以核发许可证件、现场评价、建立监管档案、开展日常执法和宣传教育等法律法规专业培训;要组织养殖场管理人员开展相关的法治培训工作,让大家熟知国家法律政策和清查工作的目的,发动大家共同参与到动物防疫条件提升工作中来,推动养殖业标准化建设进程。

(三)做好组织实施。各地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廉洁从政意识,按照目标要求和内容分步组织实施好各项工作,做到边工作、边研究、边完善;各地要依法正确履职和行使权力,重点要把好四关,即规范防疫条件审查程序把好行为关,规范依法行政依法履职把好签字关,规范执法文书正确填写和应用把好审查关,规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档案管理把好资料关,做到审查从严于法、检查遵循于法、决定忠实于法。

(四)做好监督检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加大对各市、县的督导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映,及时解决;涉及到违法案件要全力查案,绝不放过,绝不姑息;对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实施现场指导、跟踪督办,确保清查整治取得实效。

(五)做好管理的透明公正。各地在合法性复审、新证办理、整改整顿等重要工作中要做到适时公示、公告,把各项管理工作完全暴露在阳光下,让社会更好地监督。各地要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落实监督举报工作处置程序和要求。

(六)做好工作总结。各地要及时进行工作总结,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及相关表格于2016年11月30日前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农牧厅将结合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对各地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洛藏旦增

联系电话(传真):0971-7129717

电子邮箱:619819368@qq.com

青海省农牧厅

201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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