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加强兽药残留监控工作,保证动物性产品安全,依据《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度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2号),我局制定了《2008年度辽宁省动物性产品中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全省计划对动物性产品中药物残留监测1360批次,猪尿2600批次。各地动物卫生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残留监控计划,并在完成本计划的同时,制定本辖区残留监控计划。 二、省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兽药残留检测结果汇总和实施监控计划总结工作;样品应从动物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超市中抽取。在批发市场和大中型超市中抽取的样品,要不少于400批次。 省所阶段性工作总结和全年工作总结分别于2008年7月15日和2008年12月20日前上报我局。 三、本年度兽药残留检测方法和限量标准见附件1,确证方法按照农业部发布的方法或参照国际公认的方法执行。 四、兽药残留抽样按《2008年度兽药残留抽样技术操作要点》(附件2,简称《操作要点》)执行。 五、为保证抽取样品具有代表性和可追溯性,检测结果具有科学性和公正性,发挥残留监控效能,抽样和检测单位要遵守以下事项: (一)严格按《操作要点》要求抽样。 (二)必须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以2007年度残留检测阳性样品来源地(或单位)作为监控重点。对本年度监控计划中检测出的阳性样品,要进行后续跟踪抽样检测。后续跟踪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如在此程序中发现阳性结果,除上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外,还要继续按上述跟踪检测程序进行检测。 六、动物卫生管理部门接到残留超标的检测报告后,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实施处罚,并要做好调查处理记录,记录存档2年以上。 七、承担抽样和检测任务的单位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按规定对抽样样品进行登记、保存、交接、检测,各市要将工作中存在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省局和省所。 八、各市要高度重视本计划组织落实工作,在做好协调、督促检查的同时,对承担抽样单位给予必要支持。要采取有力措施,按规定要求完成残留检测工作,充分发挥兽药残留监控效能,保障动物性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