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动物卫生监管局: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安全,加大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工作力度,维护兽药市场秩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下达2008年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08]10号),结合我省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现下达2008年度全省兽药质量抽检计划,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计划完成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计划3700批次,其中各市共完成2800批次,省所完成900批次。(附件1)
二、各市局负责本计划的组织落实工作,并结合本地兽药质量状况按不低于本计划30%的抽检数量,制订本辖区兽药质量抽检计划。
三、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和各市兽药饲料监察所负责抽样和检验工作。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抽取样品批次比例原则按3:5:2进行,使用单位的抽检数量应占计划总数的20%以上。
四、按农业部要求,今年抽检计划分为评价性抽检品种(附件2)和监督抽检品种,本年度监督抽检的范围是:
1.2007年以来农业部公布的重点监控企业的所有产品;
2.2007年以来农业部兽药抽检通报中和各地兽药抽检的,标称生产企业不合格产品;
3.2007年以来农业部兽药抽检通报中和各地兽药抽检的含量低于80%的劣兽药;
4.水产、蜂、蚕用兽药产品。
2007年我省公布的兽药产品质量重点跟踪企业(附件3)的产品应作为监督抽检的重点。
三、本年度抽检工作原则。
1、承检单位应每个季度初组织抽样,集中安排检验,不得集中抽取样品,分次上报检验结果。
2、列入《禁用兽药清单》、《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且已超过市场流通期的产品;2007年及本年度农业部质量通报假劣的兽药产品,该类产品按已发布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各地要严格执行异议处理程序,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向被抽检单位送达检验报告,被抽检单位对结果无异议的,应立案查处。
五、各市所应在每季度末后5个工作日,按程序将检验结果上报省所,省所应在下一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把省本级和各市检验结果汇总后报我局。省局负责全省动监部门查处工作落实情况的督察督办工作。对逾期不报的和未完成检验计划的,省局将予以通报批评。
六、依照有关规定,我局下达的兽药监测计划所需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支付,各地下达的本辖区兽药监测计划应列入当地财政预算。
七、各地要高度重视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将监督抽检与打击制售假劣兽药和治理整顿兽药市场秩序工作结合起来,对发现的大案要案,要追根溯源,依法惩治违法活动,净化兽药市场。
2.评价性抽检品种目录
3.2008年兽药产品质量重点跟踪企业
二○○八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