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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药与假袜“同罪”的尴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28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67
河北省破获一起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大案,涉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448人次,涉案金额达89万多元。但这起据称是全国药监系统查获的最大网络销售假药案,虽已移交公安机关一个多月,却迟迟未能立案,主要犯罪嫌疑人仍逍遥法外。专家指出,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目前相关法律不完善,使得制售假药和和制售假袜不得不依据同样的法律,从而导致两者同罪的尴尬。

    目前网络销售假药呈愈演愈烈之势,在网上进行搜索,违法药品宣传、销售信息的链接非常多,其中不乏一些大的门户网站。按国家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只负责药品宣传的审批,已刊播的虚假广告的则由工商部门负责监控。一些制售假药的不法分子往往采取各种办法逃避监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现后只能作为一个线索移交给工商部门,但由于工商等部门不具备鉴定其药物成分的能力等问题,导致违法药品广告被“查死”的比例很小,一些药品改头换面后仍进行大肆宣传。

    利用互联网销售假药是一种草菅人命的行为,危害极大。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一是欺骗性强。其在网站上打着部队的旗号,以无中生有的“中国国防肿瘤医院”和“河北省国防医院”等名义,利用公众对军队医院的信任进行欺骗活动。二是隐蔽性强。不法分子承包某部队门诊部的“肿瘤科”,以合法的医疗机构作掩护,聘请“坐堂医生”接受患者电话和网络咨询,通过银行账号收款、邮政快递发货,很少与患者见面,因而很难被发现。三是危害性大。涉案人员不具备肿瘤治疗的专业知识,他们为患者提供“用药咨询”,完全是为了推销药品,利用患者求医心切的心理,以高价销售假药,使患者不仅浪费了大笔钱财,而且贻误了治疗时机,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

    然而此类案件在查处中却遇到了法律“瓶颈”。我国刑法虽然对“生产、销售假药罪”有规定,但其“危害人体健康”的定罪标准,在现实中很难取证。一方面由于此类案件中当事人大多是私下交易,很少留存处方等文字证据,同时对于是否由于服用这个药品贻误了病情或导致死亡,实施医疗鉴定很难。因此,大多数相关案件只能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者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予以立案。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的滞后,监管部门只能采取查封网站等常规手段对其进行打击,但如果仅查封一个或几个非法网站,只是治标不治本,风头过去了,违法分子还会建立另外的网页宣传销售假药,继续贻害公众。

    药品是事关人们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危的特殊商品,处理销售假药不应与处理销售假袜子一样模式,只有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改变制售假药与制售假袜子同罪的尴尬,加大对制售假药者的监管和打击力度,才能够标本兼治解决网络销售假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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