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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开展2016年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6-12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一天  浏览次数:1051
核心提示:青农医〔2016〕150号西宁市农牧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6〕34号)和《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6〕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切实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

青农医〔2016〕150号

西宁市农牧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

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医〔2016〕34号)和《青海省农牧厅关于做好2016年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农医〔2016〕8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青海省畜禽屠宰管理办法》,切实强化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坚持问题导向,在前期畜禽屠宰清理整顿的基础上,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肉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监管重点,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有效保障肉食品质量安全。

二、主要任务

围绕畜禽屠宰存在的突出问题,保持对畜禽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在重点风险区域、重点监管目标、重点违法行为上力争取得重大突破。

(一)严查重点风险区域。加大对小型屠宰场点所在地、城乡结合部、交通要道周边,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地等屠宰违法行为易发多发地区的风险隐患排查,组织开展集中整治。

(二)盯紧重点监管目标。加强小型屠宰场点监管,继续做好屠宰场点清理整顿,未取得屠宰资质的责令停业关闭,整改期过后仍达不到畜禽屠宰企业设立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畜禽屠宰活动。强化“代宰”屠宰厂(场)监管,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严厉打击“只收费、不管理,只宰杀、不检验”等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监管,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

(三)严打重点违法行为。加强对私屠滥宰、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畜禽、注水或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绝不姑息。

(四)严格执行屠宰检疫有关规定。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屠宰检疫“五不得”,不得向未取得定点屠宰资质的屠宰场点,派驻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开具检疫证明。严禁未检疫或者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五)力争取得重大突破。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力争在屠宰违法行为大案要案查处上取得重大突破,消灭县域内“零案件”现象;力争在体制机制创新上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健全屠宰监管责任制、部门和区域联合执法机制。

三、主要措施

(一)摸排清理,管控风险。深入组织开展小型屠宰场点、“代宰”经营屠宰企业、屠宰环节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情况摸底调查,全面了解屠宰场点布局、“代宰”经营和屠宰环节病害肉无害化处理情况,系统梳理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点,认真查找监管薄弱环节和监管漏洞,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继续开展畜禽屠宰清理整顿专项行动,对违法违规设立的畜禽屠宰的场点,组织力量集中进行清理并坚决予以取缔,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规范屠宰企业“代宰”行为,强化屠宰环节病害肉无害化处理监管,消除风险隐患,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

(二)完善记录,落实责任。督促畜禽屠宰厂(场)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及时开展进厂(场)验收、肉品品质检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场)登记等四项记录制度,大力推进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督促畜禽“代宰”企业建立委托屠宰协议制度,明确“代宰”企业与畜禽经营者、肉贩的权利义务关系,督促屠宰企业健全“代宰”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严格按标准进行屠宰,严格按规程实施肉品品质检验。

(三)严惩重处,打击违法。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对通过日常监管、监督抽检、集中整治、群众举报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要深挖严查、一查到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查处的注水、添加“瘦肉精”、屠宰病死畜禽和情节严重的私屠滥宰等违法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大对屠宰违法行为的刑事追责力度。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曝光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四)常长结合,创新监管。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贯彻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牛羊、禽类屠宰场参照执行),切实加强屠宰企业日常监管。构建屠宰监管长效机制,创新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逐步推行畜禽屠宰企业风险分级管理,根据企业风险级别,确定监督执法重点、方式和频次。建立完善飞行检查制度,对投诉举报对象和重点监管对象组织开展飞行检查,加大案件查处和重点对象监管力度。强化检打联动,在开展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同时,加大对屠宰环节饲喂、添加“瘦肉精”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健全完善畜禽屠宰监督检查记录,对日常监管实行痕迹化管理,进一步规范监督检查行为。

四、工作步骤

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从2016年5月启动,至2017年4月结束。按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召开动员会议,研究部署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通过进场宣传、悬挂横幅、张贴标语等形式,普及肉品消费常识,加大宣传引导力度,为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集中排查阶段(2016年7月)。对本地区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本地区畜禽屠宰行业情况,系统梳理、科学研判存在的问题及风险隐患,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三)开展小型屠宰场点集中整治(2016年8-9月)。集中整治小型屠宰场点存在的问题和质量安全隐患,联合相关部门取缔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场点,研究解决小型屠宰场点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保障肉品供应,提高肉品质量安全水平。

(四)开展屠宰环节病害肉无害化处理集中整治(2016年10-11月)。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不按规程进行无害化处理和骗取、套取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开展“代宰”行为集中整治(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全面落实屠宰企业“代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规范屠宰企业“代宰”行为,确保标准化屠宰、规范化检验。

(六)开展屠宰环节非法添加行为集中整治(2017年2-3月)。严厉打击屠宰环节添加“瘦肉精”、注水或者注入其他违禁物质等违法行为。

(七)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4月)。召开2017年全省畜禽屠宰监管工作座谈会,全面总结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开展情况、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和存在的不足,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对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保障肉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意义,加强工作力量,科学谋划,精心组织,制定目标任务清晰、时间进度明确的实施方案,认真抓好落实。我厅将把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作为2016年加强重大动物疫病延伸绩效考核管理重要内容,对各地工作进行考核。各地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加大核查督导力度,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察督办,确保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地要确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监管责任体系。2016年1月,省政府与各市(州)级政府签订的《青海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及畜禽屠宰行业监管目标责任书》中,已将屠宰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的绩效考核管理,各级政府应抓紧建立健全地方屠宰行业管理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级农牧部门要切实承担屠宰行业管理职能,健全相关制度,依法履职尽责。理清与环保、食药监、公安消防等部门间的法定监管责任边界和行业管理权力。避免出现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监管盲区,共同维护屠宰市场秩序和肉品消费安全。要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督促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完善入厂(场)查验登记、“瘦肉精”自检、肉品品质检验、病害肉无害化处理、产品出厂(场)等环节记录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究。

(三)强化协调配合。强化部门联合执法,会同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环境保护等部门,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联合对重点区域、重点对象和重点违法行为开展监管执法。完善案件移送机制,涉嫌犯罪的要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规定,及时将案件线索或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运用传统媒体和现代传媒,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报道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进展,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总结宣传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和信息,让全社会了解畜禽屠宰监管工作。

(五)强化舆情监测。各地要建立完善舆情监测和应急处置机制,对重大、突发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要做到早发现、快反应、严处理。

(六)严格信息报送。要建立健全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信息报送机制,确定信息报送联络人员,确保信息报送准时。案件信息实行月报制度,每月5日前报送上月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2)和移送公安机关的大要案详细案情,联络员联系方式(附件1)同6月份第一次月报表一并报省农牧厅兽医局。常规信息实行季报制度,2016年9月、2017年1月的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包括整体情况、主要措施、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等),2017年4月5日前报送畜禽屠宰监管“扫雷行动”工作总结。我厅将对各地信息报送是否按时等情况进行登记,作为兽医系统效能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年终考核内容。

联 系 人:省农牧厅兽医局 王 斌

联系电话:0971-6125442

传 真:0971-6125442

电子邮箱:qhsyj1234@sina.com

青海省农牧厅

2016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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