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结一起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案,对违法当事人陆某某处以600.00元的罚款。
2016年5月1日上午5时,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接群众举报,称画水镇黄田畈菜市场陆某某肉摊经营的鲜猪肉未加盖动物检疫验讫印章。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立即派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鲜猪肉确实未加施动物产品检疫验讫印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近日,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履行了处罚决定,并承诺今后不会再发生类似事件。
东阳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再次提醒广大经营户,市场上销售的鲜猪肉必须来自于定点屠宰场、鲜猪肉胴体应加施检疫验讫印章以及附有官方兽医签字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