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牧公司在加工牲畜饲料中因添加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而被盐务局认为是违反了畜牧用盐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没收违法盐产品33吨、罚款528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农牧公司将盐务局诉至法院,8月10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河西盐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错误,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06年1月16日,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元生农牧公司)一直从一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由青海乌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用于本公司生产加工牛、羊等牲畜饲料。2015年10月29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河西分局(河西盐务局)以元生农牧公司私自购进饲料添加剂氯化钠的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与《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为由,对元生农牧公司用于生产的33吨(660袋,每袋50公斤)饲料添加剂氯化钠予以查扣等。2015年11月16日,河西盐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元生农牧公司违法盐产品33吨、罚款52800元。元生农牧公司对此不服,向兰州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兰州中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司法审查的重点是对河西盐务局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元生农牧公司从他处购进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认为是畜牧用盐而对其进行处罚是否具有合法性。但河西盐务局在庭审时并未向法庭提交元生农牧公司购进的被其查扣没收的盐产品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就是畜牧用盐的证据。因此,河西盐务局认定元生农牧公司购进的饲料添加剂氯化钠就是畜牧用盐而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甘肃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对元生农牧公司作出的处罚缺乏事实依据。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被告甘肃省盐务管理局河西分局作出的甘盐管河西局办发《关于甘肃元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购进畜牧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