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2016年9月18日,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严禁将人用药品用于畜禽养殖的通告》,向广大从业者及人民群众告知“人药兽用”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推进监管部门加强联动配合,规范药品经营、动物诊疗和畜禽养殖用药行为,杜绝人用药品流入畜禽养殖环节,严打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通告指出“人药兽用”不仅危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还对动物疫病防控及人类疾病治疗造成负面影响。一方面,人用药品相对于兽药来说剂量难以掌握,药物或其代谢产物可能蓄积在动物的细胞、组织或器官中,长期食用含有药残的动物源性食品,会损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人药兽用”会使动物产生抗药性的机会大大增加,一旦动物因为使用人药而产生抗药性,会使动物疫情的控制难度成倍加大,一旦人感染上了与动物一样的疾病,原微生物会很快对药物产生抗药性,影响人类疾病治疗。
通告指出“人药兽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是显性的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单位)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一是凡未取得执业兽医师、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或未在畜牧兽医部门进行乡村兽医登记的人员一律不得从事畜禽等动物诊疗活动。违反此规定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二是药品经营单位、村卫生室等要严格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一律不得违规向畜禽养殖场(户)出售用于畜禽疾病防治的人用药物。违反处方药非处方药管理规定的,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处以1000元以内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件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三是禁止兽药经营企业销售人用药品。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处以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四是禁止畜禽养殖中使用人用药品。违反此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是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及畜禽养殖中使用人用药品的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追究法律责任。
通告还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注重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广大群众举报“人药兽用”等危害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行为,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按照规定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