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动物产地检疫是动物检疫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动物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屠宰环节前,由货主提出申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赴现场实施检查、定性、作出是否准予离开饲养地的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按照现行法律,动物检疫属于行政许可行为,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方可离开饲养地进入流通。目前动物检疫的依据标准是农业部颁发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各类动物的检疫规程,以及《畜禽产地检疫规范》和猪瘟、新城疫等动物疫病检疫技术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现行动物产地检疫的要求 实施主体。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标准规范。2010年农业部颁布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随后农业部陆续组织制订了10个动物产地检疫规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10个产地检疫规程是目前动物检疫的主要工作标准。1996年制定的《畜禽产地检疫规范》(GB16549-1996)《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GB16567-1996)《猪瘟检疫技术规范》(GB16551-1996)《新城疫检疫技术规范》(GB16550-1996)等国家标准仍然有效。
程序要求。按照《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实行检疫申报制度,动物离开饲养地前,货主应当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受理检疫申报后,应当派出官方兽医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实施检疫。现场检疫应当了解当地疫情情况、受检畜禽免疫情况,查验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实施临床健康检查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等,检疫合格的签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货主方可装载动物离开饲养地。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的建议 针对标准规范不统一、范围不明确、现场临床健康检查方法有待改进、养殖企业责任主体意识缺乏等问题,对动物产地检疫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建议: 开展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确定统一的动物检疫范围。动物的种类繁多,不同种类的动物对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风险影响不同,将所有动物种类全部列入动物检疫范围是没有必要的,也不利于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建议根据不同种类动物对动物疫病防控的风险程度,确定全国统一的动物检疫范围,并根据国内外动物疫病的发生情况以及动物疫病控制规划,定期评估列入动物检疫范围的动物种类对动物疫病控制的风险程度,调整动物检疫范围。 清理动物检疫标准规范,制订完善的动物检疫标准。目前依据的动物检疫标准主要是农业部颁布的10个动物检疫规程,适用于家畜、家禽及部分宠物,未覆盖所有动物种类。此外还有早年制订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同类型的标准规范在要求上存在差异,对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造成困惑。还有一些20年前制订的标准,已不适应现在的要求。建议对现有标准规范进行清理,制订完整的动物产地检疫标准体系,覆盖现阶段全部应检疫动物种类。 改进临床健康检查方法,充分发挥执业兽医的作用。动物临床检查健康是动物检疫合格的条件之一,是动物检疫行政许可必须查验的内容。但是动物的临床健康检查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兽医技术工作,因此建议将专业技术工作和行政执法工作分开。临床健康检查不作为行政执法工作,将其作为行政执法的辅助,由符合条件的专业人员按照标准规范实施。对于配备执业兽医的规模化饲养场,可以由具有资质的驻场执业兽医完成临床健康检查,未配备执业兽医的养殖场和散养户由乡镇兽医站或者第三方的专业兽医事务工作站的执业兽医实施。官方兽医以执业兽医的临床检查结果,作为作出检疫结论的依据之一。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5条第2款规定,“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兽医专业人员协助官方兽医实施动物检疫”。由于没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担心聘用的兽医专业人员被认为不符合《动物防疫法》和《行政许可法》中规定的官方兽医检疫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检查的要求,实践过程中很少采用该条款。建议根据该条款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规范协助检疫的兽医专业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规范标准,明确执业兽医在产地检疫工作中实施的动物临床健康检查,出具的健康状况报告,可作为官方兽医判定动物检疫结论的依据之一。加强日常动物疫病监测,发挥技术支持部门的作用。动物检疫的根本目的是阻止染病动物的流动,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扩散。临床健康检查是发现动物疫病的方法之一。要想准确掌握动物的疫病情况,应当加强日常的疫病监测,了解饲养过程中动物的免疫状况、抗体水平、疫病发生情况等。将技术支持部门所记录的日常动物疫病监测数据,作为区域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的依据,也可作为动物健康状况评价的依据,这样就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受检疫动物的健康状况。 改变检疫合格证明形式,体现行政许可的真实含义。动物检疫作为《动物防疫法》设定的行政许可,检疫合格后出具的文书应当作为行政许可的法律文书。现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然已作为行政许可文书使用,但其名称和内容均反映了“检疫合格”这一技术行为,容易引起“检疫合格”外延的无限放大。建议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改为“动物产地准出许可证”。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动物出栏前,企业应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包括养殖、防疫、免疫记录,执业兽医的临床检查结果,企业对动物养殖状况、健康状况和投入品使用状况的承诺等。官方兽医根据当地动物疫情情况,核查企业以及执业兽医提供的材料,综合判定风险状况,符合要求的,出具“动物产地准出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