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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动物检疫规范化工作的通知苏农办牧〔2016〕46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3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746
核心提示: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配套检疫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工作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农业部和我省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

各市农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农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配套检疫规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动物检疫工作,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动物检疫工作规范化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动物检疫工作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行政许可,是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障动物卫生和动物产品安全的重要措施,也是提高全链条兽医卫生风险防控能力的重要抓手。近年来,各地认真落实农业部和我省有关部署,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加强动物检疫能力建设,在健全机构队伍建设、规范检疫行为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省实现“两个努力确保”的目标任务做出了积极贡献。

当前,动物疫病防控形势不容乐观、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难度加大,基层检疫工作普遍存在人手不足、经费短缺、装备滞后等突出问题,影响了检疫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对此,各级农业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准确把握工作形势,正视困难与问题,将动物检疫工作摆在“保安全”的重要位置,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工作模式,积极探索规范检疫工作和提升检疫水平的有效措施,推进动物检疫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坚持不懈抓好动物检疫工作

各地要在现有检疫工作基础上,根据新形势、新情况,调整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方式,提高检疫把关能力,促进检疫工作规范开展。

(一)落实动物检疫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大动物检疫申报制度的宣传力度,突出宣传检疫报检时限、申报受理条件等要求,提高动物养殖、屠宰单位和个人的依法报检意识,督促管理相对人落实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检疫申报相关信息公示,在检疫申报点户外或报检大厅显要位置公示检疫申报依据、检疫范围、检疫对象、检疫申报时限、申报受理条件、检疫工作流程、检疫人员及其负责片区、工作时间、联系方式和监督电话等信息。引导管理相对人在法定时限内申报检疫,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根据管理相对人报检情况,合理安排出检人员和出检时间,做到既方便管理相对人的动物及其产品调运,又要维护检疫人员的合法劳动权益。

(二)规范现场动物检疫行为。严格按照农业部检疫规程和我省动物检疫工作要求(附件1、2),规范检疫程序,努力做到检疫程序标准化、检疫操作规范化、检疫过程痕迹化。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构建动物检疫新模式。在官方兽医配备充足的地区,动物检疫工作实行官方兽医全程现场检疫。在官方兽医配备不足的地区,产地检疫可实行官方兽医负责许可环节、协检人员负责技术环节的检疫模式,由协检人员现场检查,填写有关产地检疫工作记录;官方兽医通过核对信息资料,做出检疫结果决定。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屠宰企业“一岗双责”、官方兽医专职监管的屠宰检疫管理模式。在具有良好肉品品质检验基础的屠宰企业,其品质检验员经所在地兽医部门培训考核后,由品质检验员在屠宰线上同步实施检疫和检验操作;驻场官方兽医通过对屠宰检疫的过程监督,做出检疫结果决定。

(三)强化检疫技术支撑。建立“检监结合、以检促防、联防联控”的防疫工作机制。重点理顺市、县两级监督执法与技术支撑的关系,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与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配合协作,建立按月定期会商、通报制度,互通共享防疫监督和疫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动物免疫等信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统筹安排辖区动物疫病及免疫效果监测工作,实现规模养殖场监测全覆盖,鼓励大型养殖企业开展强制免疫效果自检工作。将监测、检测与检疫工作有机结合,盘活基层兽医实验室资源,提升检疫工作技术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动物防疫监督和疫病监测相结合的动物防疫监管风险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规范动物流通行为,限制动物由疫病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严禁给监测、检测不合格动物检疫出证,逐步禁止未经监测、检测的动物调运。

三、强化动物检疫工作保障措施

各地农业部门积极向地方政府汇报,加大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充实强化检疫队伍建设,完善工作经费财政支持保障机制,改善办公条件和检疫装备,为动物检疫工作的规范开展提供基础保障。

(一)加强动物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强化检疫申报点建设,科学配置检疫、日常办公所需设施设备,合理安排检疫工作人员。优化检疫申报点设置,明确检疫申报点功能,产地检疫申报点和屠宰检疫申报点应分开设置,严禁混合办公。

(二)加强动物检疫队伍建设管理。实行检疫人员分类管理,明确检疫人员职责分工,在官方兽医满足不了工作需要的地区,经当地农业部门认定,可以组建专职协检队伍,也可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将协检工作委托具有资质、具备能力的兽医服务机构,协助官方兽医开展动物检疫等执法辅助工作。同时,完善检疫人员准入退出、考核、奖惩和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岗前培训和在岗人员轮训,提高检疫人员业务水平。

(三)加强监督执法工作。加强动物养殖、移动、屠宰三个关键环节的风险管控,坚持监督和执法查处相结合,运用正向监督和反向查处的综合措施,推动管理相对人主体责任的落实,维护检疫工作秩序。强化动物移动环节监管措施,实施外埠入苏动物及其产品指定通道管理工作,严格落实跨省引进动物落地报告制度,逐步推动实施产地检疫准出、准入审批和指定通道进入的管理模式,增强外来动物卫生安全风险的防控能力。

附件:1.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动物产地检疫工作要求.doc

2.动物屠宰检疫工作要求动物产地检疫申报单.xls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8月26日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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