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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猪肉产品中的“莱克多巴胺”究竟为何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9  来源:新华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50
核心提示:近日,国内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西安市某超市销售的美国进口猪蹄中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引起媒体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一时间莱克多巴胺成为公众的焦点,那么引起轩然大波的莱克多巴胺究竟为何物?如果食用莱克多巴胺残留的肉产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哪些损伤呢?各国对莱克多巴胺使用范围又有何限定?下面让我们来聊一聊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莱克多巴胺”究竟为何物?莱克多巴胺是由美国的制药公司研究出的动物饲料添加剂,是“瘦肉精”类物质的一种。提起“瘦肉精”,许多人对此类引起数次大规模中毒事件的“罪魁祸首”印象深刻,至今

近日,国内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西安市某超市销售的美国进口猪蹄中含有莱克多巴胺成分,引起媒体和消费者的高度关注。一时间莱克多巴胺成为公众的焦点,那么引起轩然大波的莱克多巴胺究竟为何物?如果食用莱克多巴胺残留的肉产品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哪些损伤呢?各国对莱克多巴胺使用范围又有何限定?下面让我们来聊一聊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莱克多巴胺”究竟为何物?

莱克多巴胺是由美国的制药公司研究出的动物饲料添加剂,是“瘦肉精”类物质的一种。提起“瘦肉精”,许多人对此类引起数次大规模中毒事件的“罪魁祸首”印象深刻,至今仍有人谈之色变。上个世纪90年代,我国曾将“瘦肉精”用作牛、羊、猪、禽类等畜禽的促生长剂和饲料添加剂,其名称就源于此类物质具有促进动物体内蛋白质合成和沉积、促进脂肪分解和抑制脂肪沉积的功能,可以显着提高畜禽的体重、瘦肉率和饲料转化率,曾被广泛用于我国的畜禽养殖业,尤其是生猪养殖业。

事实上,“瘦肉精”是指能够促进动物瘦肉生长、抑制脂肪生成的一类物质,这类物质主要有着相似结构的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类化合物,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2011年公布了《“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里面规定的“瘦肉精”品种有盐酸克仑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盐酸多巴胺等16种。也就是说,此次进口猪肉制品中检出的莱克多巴胺就是“瘦肉精”。

为何“瘦肉精”会让人谈之色变?

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科研人员发现第一代“瘦肉精”——盐酸克仑特罗能提高瘦肉率、生长速度和饲料转化率,降低饲养成本。因此,美国、欧洲农业发达国家率先将其用作畜禽的促生长剂和饲料添加剂。但之后几年,法国、意大利、西拔牙等国陆续发现多起因盐酸克仑特罗残留过量而引起的集体中毒事件,随后我国广东、香港、上海等地区也陆续发生类似的中毒事件。

盐酸克仑特罗用作饲料添加剂时,使用剂量必须达到人用药剂量的10倍以上才有效果,其使用的时间长、代谢慢,所以在屠宰前到上市,在动物体内的残留量都很大,它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会使人体积蓄中毒,如果一次摄入量过大,会产生急性中毒现象。中毒以后人会出现肌肉震颤、四肢麻痹、心律失常、头晕、恶心、呕吐等临床症状,对心脏病、高血压、甲亢等病患者危害巨大,摄入量多者甚至会死亡,如果运动员误食含此类成分的肉类,还会因尿检不合格而被取消获奖或参赛资格。

此次检出的莱克多巴胺与盐酸克仑特罗相比,有代谢快、残留小、毒副作用小等特点,美国认为其人体最低中毒剂量远高于肉产品残留量,因此认为其安全可靠。然而,由于控制上市前动物体内的莱克多巴胺残留量面临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其对人体的毒副作用仍不可轻视。

各国对莱克多巴胺的适用范围限定不同

世界各国对莱克多巴胺在养殖业适用范围态度不尽相同,主要有三类:一类以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巴西等畜牧大国为主,允许莱克多巴胺用于畜禽养殖;第二类主要是欧盟、中国、俄罗斯等国家,全面禁止在畜禽养殖中使用该类药物;第三类则以日本、新西兰和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不允许本国养殖业使用该类药物,但允许进口使用了β-肾上腺受体激动剂的肉类产品。总体来看,全球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允许使用或进口莱克多巴胺,而绝大多数国家是禁用的。

目前,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莱克多巴胺在猪和牛中的最高残留量(MRL)标准为:肌肉10 μg/Kg、脂肪10 μg/Kg、肝40 μg/Kg、肾90 μg/Kg,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0-1μg/Kg。在我国,1997年农业部就发文禁止“瘦肉精”在饲料和畜禽生产中使用;2002年农业部、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名录》,禁止莱克多巴胺在动物养殖中使用,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农业部、商务部、原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信部六部委发布联合公告,要求即日起在我国境内禁止生产和销售莱克多巴胺。

虽然美国农业部曾发布公告,规定2014年7月1日后对中国出口的猪肉产品都不得再含有莱克多巴胺,美国国家猪肉委员会对其养猪业也发出了类似的呼吁。但由此次事件可看出,自美国等允许使用“瘦肉精”的国家进口猪肉产品仍有违反国内相关法律法规的风险。在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国内相关进口企业,在进口肉类产品前务必做到两点:一是在进口前积极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咨询,明确产品出口国和地区在动物生产时使用的兽药、促生长剂、饲料添加剂的种类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二是遵守我国对于肉类产品进口的相关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并申请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再与国外生产企业签订贸易合同,货物到境后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进口肉类产品的抽查和检测工作。(黄斌 舒林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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