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今天,《淄博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要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等。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
《方案》要求,到2016年年底,全市基本建成以生猪、家禽为重点,兼顾其他畜禽,涵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达到行政区域全覆盖、收集体系全覆盖和大型规模养殖场全覆盖。
根据省政府要求,到2016年年底,临淄区(已建成)、高青县分别建设 1处日处理能力不低于10吨的县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未列入省政府建设项目的区县,可根据辖区实际,合理规划建设1处适当规模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也可与毗邻区县已经建成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委托协议,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处理,实现区域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在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方面,建立健全以镇(街道)、村暂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集中收集处理的收集体系。镇(街道)要做好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暂存点的规划布局、建设和管理工作。各暂存点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需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登记、处理和产品去向等台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要定期向所在地或受委托的区县政府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同时,在配置无害化处理设施上,动物隔离场、畜禽定点屠宰场和存栏生猪 200头以上 、牛50头以上、羊200只以上、家禽3000只以上、兔300只以上的规模饲养场,须依法配套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不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养殖场(户)必须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签订处理协议。新建规模养殖场、屠宰加工厂等必须同步规划和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在相关保障上,落实财政补助政策。
对建成并投入运行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及配套收集体系,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不仅如此,未来还将加大查处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销售、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