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八批中药提取物内部调剂企业目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8-22  来源:农业部网站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301
核心提示: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2016〕4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八批中药提取物内部调剂企业目录的通知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公告第95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兽药提取物委托加工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0〕8号)有关规定,现公布《第十八批中药提取物兽药集团内部调剂企业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调剂企业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调剂企业目录》的供需企业之间可开展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中药提取物需方企业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手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农办医〔2016〕47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公布第十八批中药提取物内部调剂企业目录的通知

根据《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公告第954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中兽药提取物委托加工生产有关事宜的通知》(农办医〔2010〕8号)有关规定,现公布《第十八批中药提取物兽药集团内部调剂企业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调剂企业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列入《调剂企业目录》的供需企业之间可开展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中药提取物需方企业可按规定履行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报手续。

二、供需企业之间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不符合调剂规定的或解除委托加工生产协议的,应立即停止中药提取物调剂业务及相关兽药生产,并将情况报我部和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列入《调剂企业目录》供需双方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相关企业的监管工作,按要求定期进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中药提取物供需双方生产记录、调拨账目、出入库记录、中药提取物贮存运输条件和质量控制措施等。发现违反《兽药管理条例》和中药提取物调剂规定的,应责成企业停产,并将核查情况报我部。

四、我部根据核查结果和停产状况及时公布相关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注销信息。

农业部办公厅2016年8月15日

 
关键词: 农业部 兽药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