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禽类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桂食药办食流〔2016〕2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局各处室、驻局监察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严厉打击市场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消费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禽类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培训,提高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和销售者法律意识
各地要按照自治区局办公室《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食流〔2016〕1号)要求,以禽类集中交易市场和超市为重要宣传阵地,采取横幅、标语、板报、宣传单等形式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组织对辖区所有禽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开展培训,并督促食品经营企业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禽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和销售者掌握法律法规中有关主体义务的每一项具体条文,从而自觉尊法、学法、守法,进一步提高其作为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律意识。
二、督促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禽类产品入市销售质量安全关
各地要督促禽类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超市经营者切实履行市场管理职责,建立入市禽类产品销售者档案,如实记录销售者名称或者姓名、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住所、主要品种、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确保入市销售的禽类产品来源可追溯。要严把禽类产品入市销售质量安全关,督促市场开办者和超市经营者严格查验并留存每批次禽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销售者无法提供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文件的,市场开办者和超市经营者应当进行抽样送检;抽样送检合格的,方可入市销售。
三、强化日常监管,充分发挥抽检监测在隐患排查中的重要作用
各地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大日常监管巡查力度,要围绕禽类产品集中交易市场、超市、便民菜市等经营场所,开展拉网式监督检查。要加大隐患排查力度,加强对入市销售禽类产品的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对监督抽检和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进一步强化追根溯源和后处理工作。要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查实是涉及到养殖环节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行为,要及时通报农业、水产畜牧等有关部门。自治区局将在近期开展对我区禽类产品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工作,请各地给予积极配合。
四、建立有效工作机制,提升禽类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水平
各地在实际工作中,要主动加强与农业、水产畜牧等部门的沟通衔接,形成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制度和平台,建立和完善多部门风险预警、应急处置和联防联控等工作机制。要积极探索本辖区禽类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的有效机制,确保入市销售的禽类产品来源可追溯、质量有保障。要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对涉及到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涉案人员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杜绝“屡罚屡犯”。
近期我区多雨潮湿,是禽流感等疫情的易发多发期,各地要和相关部门一起共同有力有序有效开展疫情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禽类产品消费安全。如发现舆情事件,请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