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局《关于饲料企业生产冒充其他企业的产品应当如何处理的请示》(豫牧〔2016〕3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饲料企业生产冒充其他企业依法不需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产品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定性处罚。
二、饲料企业生产冒充其他企业依法需要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属于同时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和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饲料的”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两项规定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性处罚。
办公厅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