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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8年抚州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8-04-16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58
抚农发[2008]65号

各县(区)农业(畜牧水产)局:

      为加强兽药行业监督管理工作,深入开展兽药打假活动,按照农业部2008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省农业厅办公室《关于下发〈2008年江西省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农办字[2008]47号)要求,我局制定了《2008年抚州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四月十日



            2008年抚州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按照农业部2008年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及《2008年江西省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要求,制定《2008年抚州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一、工作思路和目标
  (一)    工作思路
  按照十七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强化兽药全程监管、保证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    工作目标
以查处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为突破口,依法取缔兽药非法生产、经营窝点,维护兽药生产经营秩序;以严查严办假劣兽药大案要案为关键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活动,净化兽药市场,提高兽药产品合格率;以清查禁用兽药为重点,从源头解决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问题。

  二、工作重点
  (一)生产环节
  1、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力度。狠抓大案要案查处工作,对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发现的制假售假线索以及农业部兽药质量通报的兽药产品。要认真排查、及时立案,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坚决取缔造假售假黑窝点。
  2、强化兽药GMP后续监管。各县(区)要定期对本辖区的兽药生产企业GMP实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整改到位;问题突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要核查兽药企业的生产、检验及销售记录,检查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违规问题,依法责令整改,监督销毁库存及出售不合格产品。
  (二)流通环节
  1、清查违禁兽药。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兽药清缴力度。
  2、清查假劣兽药。对2007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标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的产品要进行重点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截至2008年7月15日所有化学药品地标产品将退出兽药市场)要进行收缴销毁,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处罚。发现兽药标签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并在改变产品组方,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问题的产品,按假兽药进行查处。
  3、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管。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田间试验,区域实验监管工作,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假疫苗行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疫苗行为,发现制售假疫苗窝点,要坚决取缔、从严查处。
  4、打击非法走私进口兽药行为。组织查处走私进口兽药及进口疫苗违法行为,重点检查规模化养殖基地统一供药点,发现未办理《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进口兽药许可证》的非法走私进口兽药和疫苗,一律收缴销毁,依法查处。

  三、总体要求
  各县(区)要按照全市的总体部署,狠抓方案各项工作的落实。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明确分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责任到单位、到人。二是严格执法、突出重点,确保全面完成整治目标和任务。三是发现大案要案,要积极会同公安、工商等有关部门,从重从快严厉查办,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四是加强宣传、正面引导,组织开展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养殖者安全用药水平和维权意识。五是及时总结经验,着力构建兽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六是加强队伍建设,加大专项整治人力、物力和资金的投入,确保兽药监管工作深入进行。

  四、工作时间安排
  各县(区)4月份前启动今年的兽药专项整治活动,6月份市农业局将组织一次全市兽药打假检查活动,10月—11月省农业厅还将对全省兽药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各县(区)6月10日和12月10前将上半年和全年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上报市农业局
  电话(传真):8263268
  电子邮箱:fzsnyzfd@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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