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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业厅:饲养鸡鸭猪羊必须建立档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24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553
    记者日前从省农业厅获悉,新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开始实施。要求在养殖鸡、鸭、猪、羊等的过程中,必须建立档案,否则禁止进入流通领域。
    新办法要求在畜禽出生后30天内、从国外引进畜禽在到达目的地10日内加施畜禽标识。畜禽标识实行一畜一标。没有标识的,不得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新办法还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内容包括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来源和进出场日期;兽药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等有关情况;检疫、免疫、监测、消毒情况;畜禽发病、诊疗、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养殖代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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