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广大群众过年吃上放心的“腊肉”,保障全县肉食品质量安全,该县认真贯彻落实中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及时出台了规范年猪宰杀经营行为的政策文件,对农户年猪屠宰经营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多种措施保障餐桌肉品质量安全。
一是县政府印发了《关于规范年猪宰杀经营行为的通知》对全县年猪屠宰工作进行了全面安排部署,明确了各镇(街道办事处)、部门的工作任务,夯实了监管责任;
二是明确农户在准宰期内可请屠工到家宰杀饲养的年猪,但生猪肉品只能供农户自己家庭食用,禁止上市销售。
三是在年猪宰杀时期外,凡非定点屠宰场宰杀生猪(自宰自食除外)行为均为私屠乱宰行为,由县农业局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四是年猪屠宰过程中要认真摘除每头猪的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并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屠宰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物禁止乱排放,要统一收集无害化处理后还田综合利用。
五是凡自食、销售的年猪,在宰杀前应提前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后,方可屠宰。严禁屠宰病死猪,加工、销售、食用病死猪肉。定点屠宰场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必须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和《动物产品检验合格证明》,“两章两证”齐全后,方可上市销售。
六是年猪宰杀过程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时向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七是县农业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沟通,相互协作,认真开展执法检查,重点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点)、生猪肉品经营、餐饮服务经营等门店、单位开展监督检查,保障全县猪肉产品质量安全。
八是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群众投诉举报宰杀病死猪、生产加工销售病死猪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快速查处典型案件,形成严打高压态势,确保人民群众渡过安全、祥和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