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12月7日,国家食药监总局官网公布函复福建省食药监局《关于公母种猪及晚阉猪肉生鲜肉品是否可以上市销售问题的请示》中称,我国种猪和商品猪采用相同的养殖模式,不存在因养殖方式差异导致质量安全水平差异的问题。种猪及晚阉猪肉不属于病害肉,农业部门未发现在质量安全方面与普通猪肉有明显区别。
国家食药监总局在复函中还称,目前,我国没有禁止屠宰和销售种猪及晚阉猪,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种猪及晚阉猪,应当在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相关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猪肉时,应当索取并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采购种猪肉和晚阉猪肉,还应当查验猪胴体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明的相关信息。
按照国家标准《鲜、冻片猪肉》(GB 9959.1—2001)有关“公、母种猪及晚阉猪不得用于加工鲜、冻片猪肉”的规定,禁止销售加工为鲜、冻片猪肉形态的种猪肉和晚阉猪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