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畜牧局关于做好2017年种养结合一体化(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辽牧发〔2016〕356号
各市、绥中、昌图县畜牧兽医局(农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关于做好2017年种养结合一体化(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我省2017年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畜牧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
(一)项目申报条件
各市(除大连市)所辖各县(市、区)均可申报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本专项已安排中央投资的奶牛规模养殖场(小区)不得再申报,已安排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的县不再安排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
《辽宁省现代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省级现代肉牛示范规划区内的各县(市、区)均可申报肉牛标准化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国家允许我省申报中央投资2000万元,将按省级现代肉牛示范规划区内的辽育白牛开发基地县、省级现代肉牛示范规划区内的其他各县(市、区)的顺序筛选,对同一规划区域性质的肉牛养殖场按规模从大到小排序。
对申报畜牧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的养殖场的总体要求是:实行人畜分离、集中饲养、封闭管理;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改造后粪污能够集中处理、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
对于奶牛场,要求使用全混日粮技术(TMR),具有完整的养殖档案;没有检出布氏杆菌病、结核病阳性的奶牛,具有相应的检疫合格证明。
优先支持饲养能繁母畜及种养结合模式的规模养殖场、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家庭牧场、农民合作社经营的养殖场等。
(二)建设内容 中央投资重点用于养殖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利用设施,以及饲草料基地建设、防疫、质量安全及生产设施改造等方面。
(三)补助标准
1.肉牛。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肉牛出栏数以省动物卫生监管信息追溯平台登记的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期间的产地检疫数量为准。年出栏100~2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30万元;年出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50万元;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
2.奶牛。存栏300~4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80万元;存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130万元;存栏1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中央补助投资170万元。
(四)申报程序
1.各市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会同水利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等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规〔2016〕1661号)中《畜牧标准化养殖等项目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协同市发展改革委抓紧从所辖县(市、区)内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养牛企业中筛选拟申报国家项目的肉牛、奶牛养殖企业,填报《拟申报 2017年中央补助投资肉牛、奶牛(小区)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附件3),各市按照肉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肉牛出栏规模分县进行汇总,并于12月15日前分别报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经省有关部门确定的的拟申报中央补助投资的养殖企业情况将在“畜牧兽医在线”网站(www.cnaho.com)公示3天。
2.公示无异议后,各市畜牧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联合行文,提出项目申请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组织项目单位编报项目实施方案,履行完成项目审批手续,于12月2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备案。
3.地方各级畜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负责项目初审,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按程序审批项目实施方案后,会同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和畜牧主管部门。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畜牧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紧做好项目组织申报工作,逾期未报的视为主动放弃。
4.中央补助投资必须全部用于项目主体工程建设,项目总投资中的其他费用(设计费、管理费、招标费、监理费、不可预见费等)由地方配套或企业自筹解决。
二、畜牧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
(一)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
实施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就是要选择产业基础良好、发展思路清晰且推进种养结合意愿强烈的奶牛养殖大县,重点对已有的中小规模奶牛养殖场和小区进行“存量整合”、转型升级,以奶牛养殖粪污综合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头均奶牛配套饲草料地2亩以上、奶牛规模化养殖比例达到80%以上、奶牛单产、生鲜乳质量、养殖效益明显提升为目标,采取种养结合循环发展方式,重点开展粪污处理利用、种养结合设施完善、养殖设施改造等相关方面建设,整县推进种养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兼顾项目区范围内其他畜种养殖场的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种植业与养殖业协调发展。
试点县选择要综合考虑现有粮食或经济作物种植面积、青贮等饲草料连片种植条件、养殖标准化规模化水平、粪污综合处理利用及产业转型升级等实际情况和今后一个时期农牧循环、种养结合发展具有较大潜力;同时,当地政府高度重视畜牧业发展,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意见或规划以及有效的组织协调机制等。申报试点项目的奶牛养殖大县奶类年产量应在10万吨以上(以2015年全省畜牧业统计数据准),可用于种植饲草料耕地面积不低于7万亩;奶牛养殖大县项目在符合条件的奶牛养殖大县中择优申报,2016年试点项目视建设运行情况可继续支持和申报。
奶牛养殖大县每年安排中央资金1000~2000万元,根据改造任务、建设效果及项目管理情况可连续3年滚动支持,中央资金累计投入原则上不超过6000万元。对奶类年产量在20万吨以上的养殖大县,可以根据实际建设需要增加中央资金。
(二)生猪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
实施生猪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项目,就是要在生猪养殖量大,同时粮食作物种植面积较大的县,按照“就地消纳、能量循环、综合利用”的原则,根据土地承载能力,以县域为单元进行种养平衡分析,合理确定种植和养殖规模,以种养业布局更加合理、基本实现畜禽粪便的综合利用、畜禽粪便处理利用率达到90%以上为目标,探索县域种养业废弃物循环利用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实现县域种养业协调发展和农业生态环境整体改善。
生猪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工作,要选择在结构调整任务较重、承接产业转移压力较大的县开展,《辽宁省现代畜牧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明确的省级现代生猪示范规划区内年出栏生猪100万头(以2015年全省畜牧业统计数据为准)以上、农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万亩的县均可申报,国家允许我省申报2个县,省有关部门将根据结构调整、承接产业转移情况择优确定推荐县,待推荐县确定后有关县再根据省有关部门通知起草实施方案。
申报奶牛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县的不得申报生猪养殖大县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县,两者不可兼得。
(三)项目建设内容
项目资金主要用于粪污处理利用、消纳地(饲草料地)配套、养殖设施改造、秸秆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在粪污处理利用方面,主要支持种养一体化模式、三改两分再利用模式、污水深度处理模式、养殖密集区废弃物集中处理模式等建设和设施设备购置;在消纳地(饲草料地)配套方面,主要支持粪污还田的管网配套设施建设以及配套的饲草料种植、收获、加工、贮存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在养殖设施改造方面,主要支持与粪污处理利用相关的场区养殖设施设备的改造及提升标准化水平的配套设施设备建设。在秸秆综合利用方面,通过采取适宜区域秸秆种类的饲料化、基料化等技术途径,支持建设秸秆青(黄)储、秸秆炭化还田改土、秸秆加工商品化基质等设施设备及收贮运体系。
生猪养殖大县每年安排中央资金1500~3000万元,根据改造任务、建设效果及项目管理情况可连续3~4年滚动支持,中央资金累计投入原则上不超过1亿元。
(四)扶持主体
重点支持具有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养猪龙头企业和通过入股合作、托管租赁、能人收购等方式实现整合与转型升级的规模养殖场(合作社),兼顾专业化畜禽粪便和秸秆处理利用企业及产业关联度高的其他社会化服务组织。项目承担单位须为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登记成立的独立法人单位。项目承担单位要根据现有基础条件,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申报项目建设内容,申请中央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五)绩效考核指标
通过项目的实施,主要考核试点县全县粪污综合处理利用率、秸秆综合处理利用率、消纳地(饲草料地)的配套建设情况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增加比例,同时考核项目组织执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指导服务等项目管理指标,以及试点县政府为推进试点建立的组织、监管、考核体系情况。奶牛养殖大县项目还要考核奶牛养殖小区转变为规模场数量、奶农合作组织发展、龙头企业带动奶牛养殖发展、奶牛平均单产、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技术应用、生鲜乳质量、生鲜乳购销合同履行等产业指标。试点县要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细化实化绩效考核指标。
(六)申报程序
请各有关市畜牧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选择项目试点县,于2016年12月13日前试点申请分别报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待省畜牧局、省发展改革委确定推荐县后,再根据通知要求组织和指导试点县人民政府编制整县推进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见附件)。方案应明确整县推进的总体建设思路及建设任务、建设目标等,并细化分解到各年度;落实具体的扶持主体及相应的建设模式、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实施方案,会同市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连同资金申请报告请于2016年12月20日前联合上报至省发展改革委、省畜牧局。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实施方案,会同省级畜牧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项目实施方案连同资金申请报告于2016年12月22日前联合上报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农经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等相关司局。并按要求完成投资计划入库(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工作,使其具备下达条件。农业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论证,在通过论证的基础上确定试点县。
联系人:省畜牧局畜牧产业处 郑丽杰
电 话:024-23447278 传真:024-23447278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6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