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以大型化制厂为基础、工业化集中处理与规模养殖场高速处理机处理并行的动物无害化处理模式,以农会为纽带、拍卖市场为中介、多业态拓展的现代养殖业构架,以遗传育种为核心、动物营养和食品加工为两翼的现代高效养猪产业链等无害化处理的经验,为养殖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启示。
一、台湾地区养殖业基本情况
台湾地区养殖业以猪、禽为主。台湾农业主要有六个特点:一是养殖业水平较高。二是农业区域特色明显。三是产业链条健全。四是行业功能多样。五是农会作用明显。六是科技水平较高。
二、台湾地区死弃动物无害化处理情况
1. 两种主要处理模式
目前台湾主要有大型工厂化制和养殖场无害化处理两种模式,并将处理对象从病死动物(畜、禽、蛋、鱼等)扩展延伸到死胎、胎衣和屠宰动物下脚料等废弃物品。
大型工厂化制系统:一次性可以处理百余吨,且处理比较彻底,能真正实现油脂分离,易于产业化。缺点是投资和建设用地相对较大,运转成本较高。适于养殖密集区集中处理。养殖场无害化处理系统:投资和建设占地小,运转成本低,灵活机动。缺点是处理量不大。适合养殖企业作为配套设施独立建设。这两种处理模式在不同范围都有其独特作用,值得借鉴,而掩埋、焚烧和化尸池等方式应该逐步淘汰(见下表)。
2. 主要保障措施
保险:生猪保险是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关键。台湾地区绝大部分养猪场均要求给猪投保,目前保险率已达90%以上。平均每头育肥猪保费45元新台币(约10 元人民币),其中政府给予补助70%,农户负担30%。养猪场的养殖头数由乡镇农会负责办理核保清点,收取保费,上交保险公司,农会同时负责代为办理理赔事项。结合保险条款,规模猪场存栏猪数据变化均需适时登录政府设置的用于动态监控计算机网络数据平台,防疫监管部门派员开展防疫监督工作并承担保险的鉴定和理赔确认。政府也利用网络监控系统来实现保险的准确理赔和对病死猪流向的有效监控。
病死猪的收集与运输:与餐厨垃圾一样,病死动物的收集与运输也很容易产生公共卫生问题,台湾地区通过建设硬件平台、建立管理体系实现了全程监管。硬件平台包括专用运输车、配套装卸圆筒和冷库、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基础设施,管理体系包括科学设置运输交通路线和交接手续等配套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需要政府部门强有力的介入和配套法律法规的保障,台湾地区制定了《畜牧法》《废弃物清洁法》《 食品卫生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养殖户死弃猪必须依法按照委托化制或自行(无害化高速处理机、掩埋或焚烧)处理。
监管:为保证病死猪处理的运行效果,杜绝病死猪上市,政府成立稽查机构,监督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动物防疫监管部门在每个化制厂派驻工作人员开展防疫监督工作,政府利用网络监控系统(GPS)实施对病死动物流向的监控。自行掩埋或焚烧处理的应向防疫部门申请审批,委托处理的养殖户应与承担处理单位签订《委托清除集运合同》,否则养殖场所有证件不予办理。如果病死猪不依法处理,对外销售,最严重的处罚是判处有期徒刑,没收非法所得,追缴个人名下所有财产。
宣传:政府每年编列专项预算,用于养殖户的宣传教育,促使养殖户从思想上认识病死动物对养猪业和群众身心健康的不利影响,教育养殖户积极主动参与保险,积极主动将病死动物交给化制厂处理。该项工作同样由各级协会承担。
三、对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启示
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工作难度很大,同时由于养殖户公共卫生意识淡薄、基层无害化处理力量严重不足、财政补贴政策不配套等问题,更增加了工作的难度。台湾地区做法为养殖业的科学可持续发展提供了启示。
1. 要建立政府主导、企业参与的推进机制。各级政府应引起高度重视,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可借鉴台湾地区做法中有益的部分,从机制和体制上为这项工作的有序推进提供政策保障、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首先应建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必要的硬件设施,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主导开展这项公益性质的事业,并出台优惠措施。在财政上给予重点支持。同时遵循市场规律,加快改革开放步伐,采取招标的办法,引入企业参与,鼓励并帮助企业在适当地方建立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系统或化制厂,以降低行政运作成本,使其在市场经济的轨道上实现持续运行。
2. 要建立部门配合、分段负责的责任体系。应明确畜牧、环保、卫生、交通、公安、保险等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养殖场和经营户的主体责任。建议政府明确责任部门,主要负责提出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规划,向当地政府提出工作报告,牵头部门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3. 要建立完善财政扶持长效机制。因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属于公益性事业,需要花费不少的财力,是一项长期性工作,财政的持续扶持尤为重要。建议由具体主管部门提出预算方案,包括畜禽养殖保险、基础设施投入等,经过论证等必要程序,将无害化处理中政府应承担的经费列入财政专项,保证足够的财政扶持力度,同时确保专项经费准时、足额到位。
4. 要整合惠农政策、用活财政资金。台湾地区工业化大型化制的经验证明,生猪保险是无害化处理的关键环节,建议尽快探索一种财政、保险公司、养殖户等各方责任与利益的平衡模式,充分发挥生猪保险资金的杠杆作用。
5. 要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加强执法和宣传力度。一是制定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制定细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尤其要明确不按照法律法规处理病死动物的制裁措施。二是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严厉查处和杜绝收购和贩卖病死动物的违法行为。三是设立公布执法监督电话,建立适当的举报奖励措施,形成守法执法互动局面,充分发挥法规的效力。四是扩大宣传,深入细致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养殖户掌握法律法规,充分了解违法的危害和违法的成本,明白销售病死动物对自身健康和行业可持续发展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