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畜牧新闻 » 正文

镇政府强拆养猪场被判违法!赔偿31万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1-2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谢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镇林业工作站承包该工作站的果园及果园内的养猪场。谢某经营养猪场期间,陆续搭建了生猪棚舍和生产、生活用房。2012年7月,国土部门认定谢某的养猪场为林地,谢某搭棚扩建属于违法用地行为。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发布通告,要求生猪养殖户自行关闭或完善手续,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由于谢某未在镇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九龙镇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强制拆除该养猪场。强拆后,谢某先后向动物防疫部门移交死猪

谢某于2005年9月向原九佛镇林业工作站承包该工作站的果园及果园内的养猪场。谢某经营养猪场期间,陆续搭建了生猪棚舍和生产、生活用房。

2012年7月,国土部门认定谢某的养猪场为林地,谢某搭棚扩建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广州市黄埔区九龙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九龙镇政府”)先后于2012年、20l3年发布通告,要求生猪养殖户自行关闭或完善手续,自行清拆的按28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

由于谢某未在镇政府规定期限内自行清拆,九龙镇政府于2013年12月6日强制拆除该养猪场。强拆后,谢某先后向动物防疫部门移交死猪113头。

谢某不服,诉至法院。诉讼期间,谢某提供自行委托制作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证明财产损失454.0594万元,其中用于养殖的设备损失69090元。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九龙镇政府强拆养猪场的行为违法并应赔偿生猪损失10万元及场内其他财产损失7万元,驳回谢某的其他诉请。谢某不服后上诉。

广铁中院二审认为,原审以九龙镇政府实施强拆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确认违法正确,但谢某擅自在养殖场修建畜禽舍等生产设施的行为属于违法使用农用地的行为,不属于违法建设。

九龙镇政府因违法强拆导致谢某合法财产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谢某的财产损失包括生猪损失、养殖场建设损失和其他财产损失,三项共319679.04元,二审据此改判九龙镇政府赔偿各项财产损失共319679.04元。

 
关键词: 生猪 养猪 动物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