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法》、《湖北省畜牧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近日,省畜牧兽医局就我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和管理工作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和要求:
一是明确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权限。从事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其它《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是强化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监管责任。《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谁审批、谁发证、谁监管、谁负责”。要求各地依照《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抓紧制定或修订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安排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监管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审批程序,落实监管责任和措施。
要求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加大对伪造许可证、过期许可证、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销售假劣种畜禽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依法保障生产经营者和广大用户的合法权益。
特别强调,不同级别层次的种畜禽场严格区别生产经营范围,种禽场按不同代次分曾祖代场(含原种场)、祖代场和父母代场;种畜场分原种场、一级扩繁场和二级扩繁场,种畜场属于配套系范畴的,可参照种禽场发放。
三是实行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信息的备案登记管理。要求各地要在发证后5天内完成发证的种畜禽场信息数据录入农业部种畜禽场生产经营许可证网络管理平台(www.chinazxq.cn),并上报至市(州)畜牧兽医局备案。各市州畜牧兽医局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一年度《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汇总报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