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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无公害畜产品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12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浏览次数:198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无公害认证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工作机构监管责任,强化无公害畜产品证后监管,切实有效防范风险、消除隐患,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公信力,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无公害畜产品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7﹞49号)精神,我站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公害畜产品综合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时间及安排本次综合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各地自查自纠阶段,由市级工作机构对市地、县(市、区)监管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发现监管存在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无公害认证机构):

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工作机构监管责任,强化无公害畜产品证后监管,切实有效防范风险、消除隐患,维护无公害农产品品牌公信力,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全省无公害畜产品综合检查工作的通知》(农质安函﹝2017﹞49号)精神,我站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无公害畜产品综合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及安排

本次综合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各地自查自纠阶段,由市级工作机构对市地、县(市、区)监管情况进行检查,查找发现监管存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时间为4-5月;第二阶段是省畜牧总站抽查阶段,由省畜牧总站组织相关专家抽查市级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安排另行通知),时间为5-6月。

二、检查重点

(一)工作机构监管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工作机构人员配备、检查员培训情况、健全监管制度、落实监管人员、推进监管体系建设情况,监管工作计划制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质量抽检等监管措施落实情况,认证档案、监管记录和监管资料信息化管理及存档管理情况。

(二)获证主体生产管理规范性。包括获证主体资质、产地环境状况、质量控制措施落实情况、投入品使用管理情况、生产过程记录及存档情况、标识使用管理情况等内容。

(三)获证产品包装标识合法性。包括用标产品或者宣称为无公害畜产品的产品是否具备有效的无公害农产品证书,用标产品与无公害农产品标识信息是否相符,是否超范围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是否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证书和标志,是否伪造、冒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等。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级工作机构要高度重视综合检查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活动开展情况、检查结果及各地监管创新情况,由各市级工作机构负责总结上报(电子版及纸质版),于5月12日前报省畜牧总站。

(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处理,涉及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隐患及时上报省畜牧总站。

(三)综合检查工作中有什么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省畜牧总站联系。

联 系 人:朱连晶

联系电话:0451-86383524

电子信箱: a86383524@163.com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哈平路243号

黑龙江省畜牧总站

2017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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