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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场须建档案 不建或丢失将罚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7-20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500
本月开始,荆州市畜禽养殖场必须建立养殖档案,如未建立或未按规定保存养殖档案的,由畜牧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该市动物防疫监督站昨日透露,我国新出台的首部《畜牧法》明确规定: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其中需记录畜禽来源和进出场日期,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检疫、消毒及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同时,畜禽养殖者需对畜禽加施畜禽标识;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对畜禽买卖,实行全程跟踪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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