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农医〔2017〕99号
西宁市农牧和扶贫开发局、海东市农发委、各州农牧局,各市、州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扎扎实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2016—2017年度环境督察问题清单的通知》(青办字〔2017〕14号)要求,着力解决“畜禽屠宰加工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缓慢,配套建设率底”的问题,加快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防止污染环境,决定开展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专项整治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屠宰行业管理工作责任
各地农牧部门要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健全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机构,保证屠宰行业管理和监督执法工作需要。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畜禽屠宰监管责任体系,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落实畜禽屠宰企业第一责任人职责,树立环境保护意识。
二、开展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摸底调查
各市(州)农牧部门、环境保护部门要联合开展辖区内所有畜禽屠宰企业的摸底调查。务必摸清屠宰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并建立屠宰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档案。农牧部门负责制定调查方案,于4月底前将调查情况及调查表(附件1)报省农牧厅、环保厅。
三、加强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
各地要督促屠宰企业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改造,严格建设标准,加强工程管理,确保新建和改造的污防设施正常运转,达到环保要求。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造完成后由农牧、环保部门联合检查验收。验收通过下达环保设施验收批复、发放排污许可证。力争到2017年底全省大中型定点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建设配套率达到100%,正常运转率达到100%;小型定点畜禽屠宰点污水、污物排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四、督促屠宰企业抓紧办理排污许可手续
对目前已建有污染治理设施并运行正常的企业,各地农牧部门要督促企业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配合环保部门定期督查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保其规范运行。对目前还没有取得《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或虽然取得但已经过期的屠宰企业,督促其于2017年4月底前办理《排污许可证》。
五、加快完成全省屠宰企业清理整顿
各地农牧部门务必加快工作进度,于5月前完成屠宰企业清理整顿工作,并及时换发屠宰许可证书和标志牌,要将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作为必须条件,仍然没有建设的或运行不正常的实行一票否决,一律不予换发新证。对不符合环保规划、畜牧业产业和屠宰行业发展的屠宰企业,由各市(州)农牧部门联合环保部门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取缔。
六、严格屠宰行业准入管理
健全完善屠宰企业准入管理制度,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将畜禽屠宰企业污染防治设施作为审批的必须条件。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逐步淘汰小型落后畜禽屠宰场点。
七、加大畜禽屠宰行业监督执法力度
各地农牧部门要联合环保、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取缔畜禽私屠滥宰窝点。对城区早市、城乡结合部、乡镇集市、村社集市和肉食品加工集中区域等私屠滥宰易发和多发地区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屠宰行为。对长期无证集中屠宰和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联系人:省农牧厅兽医局 王斌
电话(传真):0971-6125442
电子邮箱:qhsyj1234@sina.com
省环境保护厅监察总队:0971-8149969
省环境保护厅总量处: 0971-8204409
0971-8135112(传真)
青海省农牧厅 青海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