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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6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旭日  浏览次数:294
核心提示: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努力实现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7〕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字〔2016〕127号)精神,市畜牧兽医局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建设目标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环境生态化“六化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努力实现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农办牧〔2017〕4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实现绿色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字〔2016〕127号)精神,市畜牧兽医局决定2017年继续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按照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环境生态化“六化”建设标准,在全市生猪、奶牛、蛋鸡、肉鸡、肉牛、肉羊、肉兔、肉鸭和蜜蜂等优势产业,新建、扩建、改造升级标准化养殖场60处以上,其中即墨、胶州、平度、莱西市及黄岛区各12处以上。创建国家级示范场3处,省级示范场10处以上,四市和黄岛区各创建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1处以上。

二、建设内容

(一)基本要求。参与标准化创建的规模养殖场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守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养殖区外,养殖档案记录完整,并实行线上线下体化监管。通过无公害畜产品认证,两年内无重大动物疫病和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经建设达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和环境生态化。养殖规模达到以下标准:

1.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其中国家、省级示范场规模为: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2.奶牛:存栏奶牛100头以上。其中国家、省级示范场规模为:存栏奶牛300头以上。

3.蛋鸡:产蛋鸡养殖规模(笼位)在1万只以上。其中国家、省级示范场规模为:存栏蛋鸡5万只以上。

4.肉鸡:单栋饲养量5000只以上,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其中国家、省级示范场规模为:年出栏肉鸡50万只以上。

5.肉牛:年出栏育肥牛200头以上。其中国家、省级示范场规模为:年出栏育肥牛500头以上,或存栏能繁母牛50头以上。

6.肉羊:存栏肉羊300只以上。其中国家、省级示范场规模为:存栏能繁母羊250只以上,或年出栏肉羊500只以上。

7.肉兔:年出栏量2万只以上。其中国家、省级示范场规模为:年出栏肉兔5万只。

8.肉鸭:年出栏量5万只以上。其中国家、省级示范场规模为:年出栏肉鸭10万只以上。

9.蜜蜂:饲养中华蜜蜂 80 群或西方蜜蜂 120 群以上。

(二)建设内容。畜禽养殖场标准化创建的主要内容有:

1.畜禽良种化。因地制宜,选用高产优质高效畜禽良种,品种来源清楚、检疫合格。

2.养殖设施化。养殖场选址布局科学合理,畜禽圈舍、饲养和环境控制等生产设施设备满足标准化生产需要。

3.生产规范化。制定并实施科学规范的畜禽饲养管理规程,配备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严格遵守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有关规定,生产过程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4.防疫制度化。有防疫通道,防疫设施完善,防疫制度健全,科学实施畜禽疫病综合防控措施,对病死畜禽实行无害化处理。

5.粪污无害化。畜禽粪污处理方法得当,有完善的病死动物、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且运转正常,实现粪污资源化利用或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6.环境生态化。场内清洁干净,环境美化,各功能区由苗木隔开,苗木、花草遍植于畜禽舍之间及其他空闲地,生态环境良好。

参加国家级、省级示范场创建的畜禽养殖场还必须建设一下内容:功能区之间的防疫与生态间隔设施;雨污分离、粪便干湿分离、污水管网化收集、粪污沼气等无害化处理或有机肥加工设施;病死动物统一集中无害化处理或自建有关设施设备;车辆、人员出入通道分开设置,分别采用自动化喷雾消毒设施;场内全方位视频监控及大屏幕观看设施;专门的兽医室及相应的设备设施、染病畜禽隔离饲养场所;有档案管理及电子化档案设施。参加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创建活动的养殖场建设内容及标准,按照青岛市畜牧兽医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2014年度扶持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青牧字〔2014〕58号)执行。

三、工作程序

(一)开展宣传动员。各区市具体负责本区域的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内容和时间表。要做好规模养殖场标准化建设的组织宣传发动工作,确保广大养殖场知晓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调动养殖场的积极性,营造标准化创建的良好氛围。

(二)确定创建单位。各区市根据本地实际和“建设目标”确定的建设任务,根据养殖场自愿原则,按1:1.2的比例确定参与标准化创建的养殖场。其中参加国家级示范场创建的养殖场数量每区市不超过2家,参加省级示范场创建数量每区市不超过4家。请各区市汇总填写“畜禽标准化养殖场建设计划一览表”(附件1)于5月10日前报市局畜牧处,其中创建国家、省级示范场的养殖场名单,由市局审核遴选分别报农业部畜牧业司和省局备案。

(三)开展标准化建设。通过集中培训、技术指导,参加创建的养殖场按照标准化养殖场的建设内容、建设要求和建设标准进行标准化改造升级,对基础设施进行改造、管理措施进行规范,切实达到“六化”建设标准。8月初,各参建养殖场要完成标准化建设,并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填报“青岛市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竣工验收申报书”(附件2),提出验收申请。

(四)验收及上报。对申请验收的标准化养殖场,各区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专家参照农业部“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4)进行现场验收,并于8月20日前将验收结果,9月底前将畜禽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总结材料报市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市局将组织专家进行抽检督导,确认标准化养殖场建设结果。其中,参加国家、省级示范场创建的企业,市局将组织专家组现场评审验收,将验收合格的示范场在青岛畜牧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分别报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并根据农业部、省畜牧兽医局发布的示范场名单,制作并颁发示范场标牌。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局成立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具体工作由畜牧业处牵头,局内有关处室、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负责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技术指导和现场验收等工作。各区市也要加强对标准化建设工作领导,落实措施,抓出成效。

(二)加大政策支持。市局将整合有关项目,支持畜禽养殖标准化建设工作,在出台畜牧业扶持政策时,优先向国家、省级示范场倾斜。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加大项目资金和技术培训投入力度,提高标准化建设和国家级示范创建活动的实施效果。

(三)加强监督管理。市局设立示范场创建活动监督举报电话(85065202),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要按照《农业部畜禽标准化示范场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已挂牌国家级示范场的日常监管。各区市要按照示范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2014年挂牌示范场(含2011年复检合格示范场)复检工作,并于5月25日将检查结果(附件3)上报市局畜牧处。对于确实起不到示范带动作用的示范场,我局将报请农业部取消其示范场资格。

(四)发挥示范效应。各区市要将标准化示范创建、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创建和打造高端品牌特色畜牧业工作有效结合,要指导养殖场在农牧结合生态循环、粪便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率先示范;在“互联网+”和节本增效物联网技术等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上带头示范;在养殖档案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上带头规范;鼓励支持标准化示范场尤其是国家级示范场和现代畜牧业示范园区参与产业化经营,打造自主品牌,与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大中型批发市场和超市等进行合作,促进产销衔接上带头示范。对申报的国家级示范场将在青岛畜牧信息网集中设立展示窗口进行宣传,切实使示范场标准化生产技术看得懂、学得会、有实效,带动更多的养殖场户发展标准化养殖,提高全市畜禽标准化养殖水平。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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