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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隔离场所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4-28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鄂牧医函(2017)13号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75号)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农业部7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实行属地监督管理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行属地监督管理,负责防疫条件初审、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等管理工作。动物隔

鄂牧医函(2017)13号

各市(州)、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鄂政发〔2015〕75号)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以下简称农业部7号令)要求,现就全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行政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行属地监督管理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实行属地监督管理,负责防疫条件初审、日常检查和监督执法等管理工作。

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业主申办《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按要求开展自评,自评合格的向县级以上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由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初审并出具意见。初审合格的,向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批,必要时,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现场抽查。

二、实行规定程序审批。

1、申请人申报。根据农业部7号令第二十七条规定,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在建设竣工后,业主应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填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附件1)的同时,应按照要求进行自评,提交相关材料,据实填报《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附件2)或《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附件3)。

申请人自查合格的,可将材料与申请表一起向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现场初审。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组织现场初审。对不受理或延期现场初审的,要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现场审查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审查小组,现场就规定内容和申请人自查情况进行初审,并据实填写《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县级初审表》(附件4)或《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县级初审表》(附件5),出具审查小组现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进行复核,并出具加盖公章的初审意见函(附件6)。对初审不合格的,要把发现的问题逐条开出整改清单,督促申请人整改到位,按程序审批。

3、审批与发证。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现场初审合格并复核无异的,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报省农业厅行政审批大厅(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由行政审批大厅转交省畜牧兽医局。省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必要时组织现场抽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附件: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2.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

3.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

4.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县级初审表

5.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县级初审表

6.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关于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初审意见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4月12日

附件1

编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章)

申请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监制

填 写 说 明

1.“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不用填写,下同)。

2.“申请人(签章)”由申请人如实填写。没有签章的,加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名章。

3.“经营范围”一栏由申请人根据从事经营活动范围填写,如:“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等。

4.“经营场所地址”一栏由申请人填写场所的具体地址。

5.“场所类别”一栏由申请人根据生产经营种类在对应的选择项“□”中划“√”。

6.“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由审核机关填写。

编号格式:发证机关所在行政区简称+动防合字第+年份+四位数字顺序号。

7.本申请表一式两份,用A4纸打印或用蓝、黑色钢笔填写,内容要完整、准确,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

申请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姓名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经营范围

 

设计生产规模

 

经营场所地址

 

1.动物养殖场 □

2.动物养殖小区 □

3.种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

4.动物屠宰场(厂) □

5.动物屠宰加工场(厂) □

6.动物隔离场 □

7.动物无害化处理场 □

1.场所地理位置图、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

2.设施设备清单

3.管理制度材料

4.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

5、县级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监测报告

      

审核人意见

□合格。

□ 不合格。原因:

审核人签字(1):

审核人签字(2):

年 月 日

审核单位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号

( )动防合字第( )号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经办人

 

令发证人

 
      

附件2:

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

申请人名称: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设施

设备

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人员

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和消毒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自查人签名: 申请人盖章:

附件3:

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企业自查表

申请人名称: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场区出入口处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设施

设备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制度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人员防护制度

   

自查人签名: 申请人盖章:

附件4:

湖北省动物隔离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县级初审表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其他动物隔离场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并有隔离设施

   

饲养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有配备消毒、诊疗和检测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

   

饲养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饲养区入口设置人员更衣消毒室

   

设施

设备

场区出入口处配置消毒设备

   

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有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人员

配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

   

从事动物饲养的工作人员不得患有相关的人畜共患传染病

   

制度

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出登记制度

   

免疫制度

   

用药和消毒制度

   

疫情报告制度

   

无害化处理制度

   

现场审核人: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5:

湖北省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县级初审表

项目

内 容

审核结果

审核说明

选址

距离动物养殖场、养殖小区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屠宰加工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隔离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

   

距离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3000米以上

   

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3000米以上

   

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500米以上

   

距离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布局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场区出入口处设有单独的人员消毒通道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分开

   

无害化处理区与生活办公区之间有隔离设施

   

无害化处理区内设置染疫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冷库等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入口处设置人员更衣室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出口处设置消毒室

   

设施

设备

配置机动消毒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

   

动物扑杀间、无害化处理间等配备相应规模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有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专用密闭车辆

   

制度

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入场登记制度

   

消毒制度

   

无害化处理后的物品流向登记制度

   

人员防护制度

   

现场审核人: 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附件6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关于

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动物防疫条件初审意见

(式样)

湖北省畜牧兽医局:

我县(市、区)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动物隔离场)向我局提出了动物防疫条件的初审要求。我局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该场的材料进行了初审,并派出 等 名同志对该场开展了现场审核,填写了《湖北省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初审表》。

我局认为该场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并对初审结果负责。特向省局提出申请,请予审查和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县(市、区)畜牧兽医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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