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全区畜牧兽医工作总体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以畜产品质量安全为中心,不断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长效机制,有效预防和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加强兽药饲料监管,促进畜牧业规范健康发展。
一、畜牧生产工作
1、加强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辖区内的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养殖档案,组织开展种畜禽档案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确保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率达100%。
2、做好奶牛良种推广工作。指导奶牛养殖场户建立系谱管理档案,做好优良奶牛冻精的推广工作,完成奶牛改良任务。
3、加强对畜禽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对全区畜禽养殖场进行普查备案,并建立电子档案;完成家禽养殖场做好粪污发酵池建设任务。
二、动物防疫工作
1、积极做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规的宣传贯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宣传栏、明白纸等形式,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举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培训班,对基层动物防疫人员,畜禽饲养、屠宰和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畜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业户进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管理相对人自觉依法生产经营的意识。
2、扎实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消毒工作。继续落实普遍免疫的防控措施,对所有饲养场户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全区将在1月份、5月份、9月份组织开展三次高致病性禽流感集中免疫活动;在3月份、9月份对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进行集中免疫。按照区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按时完成各项免疫任务,确保免疫率、免疫证发放率、耳标打挂率均达到100%;要按照免疫和消毒并重的原则,对所有畜(禽)舍及其周边环境,以及屠宰场、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山区候鸟和野禽栖息地等重点区域,按规定进行普遍消毒。
3、做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认证评估。根据《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试行)》,完善免疫、检疫、疫病监测、实验室管理等各项制度;健全畜禽户口登记、畜禽标识、免疫、检疫、疫病监测、消毒、疫情扑灭等业务记录和档案;开展口蹄疫、禽流感、鸡新城疫、猪瘟四种重大动物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数据,开展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报;切实做好兽医诊断实验室的计量认证并通过验收。
4、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建立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工作考评制度,健全动物卫生监督、兽医监管、疫病监测以及检疫责任制;完善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信息网络体系,健全动物饲养、屠宰、交易、仓储等场所的畜禽存养和调运、免疫消毒、产地和屠宰检疫、疫病监测和疫情扑灭、畜禽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监管以及兽药饲料监管等记录,初步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程追溯体系;健全完善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机制,加强对村级防疫员业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绩效考评,实行报酬与绩效挂勾;加强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业务人员和村级防疫员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其工作水平。
5、抓好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按照农业部的要求,在春季防疫工作中,对牲畜全面佩戴新型二维码畜禽标识,对无新二维码耳标的牲畜,不得出具产地检疫证明,不准调运,不准收购、销售和进厂(场)屠宰。结合夏季补免和秋季强制免疫,对新补栏牲畜加挂二维码耳标,确保牲畜耳标佩戴率达到100%。
三、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1、规范畜禽养殖环节。指导种畜禽场、畜禽养殖小区和养殖场(户)建立完善的饲养日志、免疫和消毒记录、用药和用料记录以及动物疫病和药物残留检测记录。
2、严格检疫程序。对3处生猪点屠宰场继续实施驻场检疫员监管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和档案,对进场生猪严格查证(产地检疫证)验物,严禁无产地检疫证明、动物免疫标识的生猪进场;屠宰过程中实施同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肉类产品,加盖检疫印章,并出具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出的病害肉按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管。加大对城阳批发市场肉类经营摊点、超市肉类经营专柜以及集贸市场、收奶站监管力度,落实每日巡查制度,彻底杜绝无证经营现象。
4、加强兽药饲料生产经营环节的管理。对全区兽药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兽药饲料经销点进行全面检查,建立健全企业进货台帐、生产过程、销售台帐和产品留样等记录,无违法违规销售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现象。
5、抓好畜产品质量检测。配合农业部、市畜牧局每月对市控生猪定点屠宰场、规模化畜禽饲养场、收奶站、批发交易市场等进行畜产品安全的例行抽样检测。
四、兽药监管工作
1、加大兽药市场集中整治力度。按照农业部确定的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采取拉网式检查,做好违禁药物、假劣兽药、不规范标签和说明书的清缴工作,加大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的质量监管,依法取缔非法生产、经营黑窝点,净化兽药市场,规范兽药经营秩序。大力推行兽药GSP试点,严格《兽药经营许可证》管理,对新从事兽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到期需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的,要达到GSP要求。
2、严格监管兽用生物制品。严格执行兽用生物制品研发、生产、经营范围和标准条件,确保不出现问题;加大日常监督力度,对重大动物疫病疫苗生产企业实行动态管理。认真落实监督员监督制度,加强疫苗生产原辅材料管理,防止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制造疫苗;严格落实农业部3号令,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建立健全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储存、运输和分发制度。
3、加强兽药生产企业监控。认真落实兽药生产企业监督员和对兽药生产企业每月3次的巡查制度,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得到执行。建立和完善兽药生产企业产品质量责任制,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使用合法规范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和商品名。对质量抽检重点监控企业以及不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不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生产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整改。
4、强化兽药使用环节监管。监督指导养殖企业和农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完善兽药使用档案,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加大兽药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力度,普及安全用药知识,提高企业和农户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科学合理用药,防止使用违禁药物、滥用药物、不按休药期停药的现象发生。加大执法和检查力度,严厉查处直接使用原料药、人用药以及来历不明、标签说明书内容不全的兽药,严查代购代销兽药、与畜禽种苗搭配销售等违法行为。对畜禽养殖一体化企业继续落实《安全用药责任书》制度,全程监控其用药行为,对规模较大的养殖场、养殖大户等用药单位不定期地进行抽检。
5、加大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力度。加大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抽检覆盖面。重点抽检2007年农业部、省、市通报的不合格产品所属企业同类产品。对抽检不合格的外省企业产品,要进行跟踪抽检,对多次抽检不合格和蓄意造假的企业和单位,要严厉处罚。
五、饲料管理工作
1、加大饲料市场整治力度,确保饲料安全。采取加强日常监管和定期专项整治相结合与相关产品质量抽检配套的综合整治办法,全面开展饲料市场秩序清理整顿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查处在饲料中添加或在流通领域经销“瘦肉精”、“苏丹红”、“蛋白精”及违禁药品,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牛羊源性产品的行为。加大饲料安全指标抽检力度,完成2008年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抽样检测任务。严格查处 “四无产品”的非法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企业,规范饲料标签不规范行为。加强对动物源性饲料的监管和检查,对外地进入我区的饲料产品要继续加大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检测不合格的产品和企业,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并跟踪监管。
2、严格饲料市场准入,落实饲料质量安全承诺制度。按照“认真清理、严格准入、精心指导、热情服务”的原则,做好饲料生产企业核、换发证工作。进一步强化企业自律,重新签订《饲料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全区饲料企业开展“绿色饲料、绿色食品、绿色奥运”宣传活动,提高企业诚信自律意识。
3、加快饲料行业科技创新步伐。按照市畜牧兽医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全市饲料行业科技进步会议精神的通知》要求,在饲料和畜牧水产养殖业积极推广使用绿色、安全、环保、高效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引导饲料企业大力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不断提升我区饲料行业科技含量和产品水平。(城阳区农业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