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畜牧兽医局(农村经济委员会):
按照《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第四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7〕11号)和《农业部关于2017年第一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报》(农医发〔2017〕12号)要求,我局现公布2017 年第四批假兽药产品信息,请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严格按照兽药违法行为从重处罚规定(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和以下要求做好假兽药的查处工作。
一、各市要对列入附件1~7所涉及的的所有假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一旦发现立即对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相关市要对附件中涉及我省的经营单位进行查处。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畜牧局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畜牧局。
二、各市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指导,加大假兽药危害的宣传,并将假兽药信息及时准确告知企业。
三、各市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和《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辽牧发〔2011〕281号)的要求做好查处情况报送工作。报送内容包括附件1~7中假兽药产品市场排查情况、发现假兽药处理情况和附件中涉及我省的经营单位查处情况(产品名称、标称企业、批号、经营单位、货值金额、罚没金额等信息)报告和附件8、9统计表(附件1~3查处情况填写附件8,附件4~7查处情况填写附件9);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发送至下面邮箱。
四、要按照《关于印发2017年辽宁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做好行政处罚案件在“信用辽宁”等网站的公示工作。
五、各市要在2017年5月25日前组织完成相关排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加盖公章)报省安监所,省安监所汇总后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省局。
电话:024-23264053(省安监所),23447222(省畜牧局)
邮箱:sajs.xmj@ln.gov.cn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
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
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表
4.2016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生物制品抽检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5.2016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国家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6.2016年第四季度全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辖区计划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7.2016年第四季度监督抽检结果符合公告第2071号规定情形的不合格产品汇总表
8.假兽药查处活动情况统计表
9.农业部通报兽药质量抽检不合格产品查处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