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5月3日,我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陕牧发〔2017〕45号),对当前防控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根据各市区在实际工作中反映的一些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紧急监测工作
按照5月6日省委H7N9疫情防控专题会议精神,由于西安、宝鸡、咸阳市已出现人感染病例,鉴于关中地区地理环境气候及社会人文活动较为一致,将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含韩城)、杨凌示范区等关中6市区列入重点监测区,本次紧急监测要覆盖所有规模养禽场;延安、榆林、汉中、安康、商洛市等陕北、陕南地区5市也要在做好年度监测计划的基础上,增大抽样监测范围,对县(区)全覆盖,每县(区)抽检所有的家禽屠宰场及活禽交易市场,至少抽检30个规模养禽场。
各级开展紧急监测所需经费申请同级财政予以解决。
二、关于监测阳性的处置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16号》,对血清学阳性但病原学阴性的禽群,应实施就近屠宰或扑杀处理,禽不得上市流通和继续饲养;经国家参考实验室或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为H7N9流感病原学阳性的,应对病原学阳性禽群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确诊为H7N9变异毒株或有高致病性症状的,应对病原学阳性禽场的所有禽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同时,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应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禽群和阳性场点周边家禽养殖场(户)开展风险评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扑杀范围。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到血清学阳性样品,须将阳性血样及对应动物的咽喉/泄殖腔棉拭子送市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学复检和病原学初检,市级复检血清学阳性且病原学阴性结果作为血清学阳性处置依据。
家禽H7N9流感扑杀补助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助政策执行,根据实际扑杀数量据实结算。扑杀补助标准按照《陕西省农业厅 陕西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暂行方案的通知》(陕农业发〔2016〕102号)执行。同时,须同步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系统”上报有关监测阳性和扑杀情况。
三、关于禽类调运监管工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516号》相关规定,跨省调运活禽的家禽养殖场(户)应主动做好家禽H7N9流感送样检测工作。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H7N9流感检测报告开展家禽检疫工作。对于省内调运的家禽,按照《陕西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家禽活禽调运监管等执法工作的补充通知》(陕动监发〔2017〕18号)规定执行。在当前检测任务繁重的情况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优先对有调运需求的养禽场开展检测。
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健康家禽生产的商品蛋不需检疫,可直接上市销售。
四、努力稳定家禽业生产
各地要在做好H7N9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努力保障家禽业生产平稳和禽产品有效供给。要密切关注H7N9流感疫情信息对家禽产业和禽产品消费的影响,尤其要按照2014年国务院H7N9防控专题会议精神,在宣传报道时规范使用“H7N9”“H7N9病毒”等简称。要强化舆论宣传,科学引导消费,大力宣传经检疫合格、从正规市场和超市购买的禽产品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提振消费信心。要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积极推进家禽全产业链的转型升级,促进家禽业持续平稳发展。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