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方案》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5月18日
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试点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和市畜牧兽医局 市财政局《关于实施2017年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直接补贴试点项目的通知》(青牧字〔2016〕80号)精神,有序推进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助政策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为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养殖场户实施强制免疫的自主性和灵活性,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即先由养殖场户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自行实施强制免疫和自行开展免疫抗体检测,再由政府补助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的方式,以下简称“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从而深入推进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开展,构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新的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全市动物卫生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坚持强化领导,部门配合;坚持先大后小、先场后户、分步实施;坚持企业自愿,正确引导;坚持“先打后补”,强化监督。
二、工作任务及时间要求
(一)建立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体系。各区、市要加强强制免疫疫苗供应体系建设,分层级做好强制免疫疫苗的供应。对大型规模化养殖场,要指导其与农业部批准的合法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建立购销联系,确保疫苗及时足额供应到位(具体条件详见附件1);对中小型养殖场,要在本区市确定1-2家至少具备下述条件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开展强制免疫疫苗的逐级供应工作:一是取得兽用生物制品GSP证书;二是在各经营点配备疫苗二维码信息识读、存储和上传的相关设施设备;三是建立延伸到镇(街道)的强制免疫疫苗直接供应体系,在每个镇(街道)独立或与其他经营企业共同设立1处配备疫苗冷链设施(冰箱、冰柜和冷藏包)且达到兽药GSP条件的经营场所,作为强制免疫疫苗直接配送点,方便养殖场购买疫苗。
各区、市强制免疫疫苗经营企业的确定,由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政府招标的方式产生,具体承担本区市强制免疫疫苗经营和配送工作。
(责任单位:防疫处、药政饲料处,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时限:6月30日前)
(二)建设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监管信息平台。在“青岛市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动物疫病防控模块中,建立“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信息系统”子模块,与国家农业部兽药二维码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并对财政部门开放接口,对实行“先打后补”的畜禽养殖场强制免疫疫苗经费补贴实行网上申报、基层站初审、区市兽医主管部门复核、实时统计和上报等,做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方便财政部门监督。
各区、市要组织基层站和防疫安全协管员,指导符合“先打后补”条件的养殖场(户),下载、安装农业部兽药二维码信息查询APP,方便养殖场(户)对所购疫苗的真伪进行查验,并在申报时扫描疫苗瓶上的二维码。
(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研究所、防疫处、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时限:7月10日前)
(三)做好畜禽养殖场“先打后补”补贴经费审核和发放。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畜禽养殖场(户)“先打后补”申报材料及时进行审查确认,按照养殖场(户)实际购买和使用疫苗的数量,根据补贴标准,由各区、市财政部门按照实际购买审核情况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各畜禽养殖场(户)。
(责任单位:规划财务处、防疫处、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完成时限: 11月10日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领导,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保障有关经费,统筹抓好此项工作,确保国家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及时落到实处。
(二)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全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重点加强对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的养殖场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先打后补养殖场(户)畜禽免疫状况。对免疫抗体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养殖场要及时补免,确保免疫质量,补免所需费用由养殖场自行承担。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区、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重点加强对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养殖场(户)的监管,有关疫苗申购及经费补贴要全程纳入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确保补贴资金使用效益。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养殖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并取消补贴资格。
附件: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疫苗保存条件
附件
自行采购强制免疫疫苗养殖场疫苗保存条件
根据《山东省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鲁牧医字〔2007〕37号)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且经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核同意的养殖场,可以直接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采购自用强制免疫疫苗,享受“先打后补”政策。
一、具有兽医专业技术人员1名以上。
二、具备保存兽用生物制品的场所及必要的冷藏、防潮、防虫、防火、防鼠等设施。
1.药房面积20m2以上;2.与所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自备发电机1台。
三、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记录,包括兽用生物制品购进、运输、检验、入库、保管、出库、销售、事故处理等制度,并有准确记录,保证所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的质量。
四、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的供货及冷链配货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