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鞍政办发【2016】61号《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精神,岫岩县共划定禁养区畜禽规模饲养场(小区)养殖专业户36户,涉及全县12个乡镇,其中,水源保护地2户,药山风景名胜区2户,城镇居民区32户。
根据鞍山市农村经济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鞍农办发【2017】71号《鞍山市农委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禁养区内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确认工作的通知》精神,县农村经济局汇同县环境保护局对全县36户禁养区内的规模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重新确认。建议对水源保护地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进行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同时城镇居民区内的32户养殖场,均进行粪污整改,无需搬迁。县政府将安排环保部门对以上这36个养殖场户下达整改方案,责令在养今年10月底前整改完毕。
此次工作的推进,为该县生态养殖、绿色养殖、环保养殖打下良好坚实基础,进一步开创畜禽殖与环境保护共赢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