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全国信息联播 » 正文

安徽省农委出台政策扶持家禽业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8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信风  浏览次数:143
核心提示:3月25日,记者从省畜牧局获悉,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切实降低H7N9流感对我省家禽产业的影响,省农委印发了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实施方案。保护种禽生产方案规定,2014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间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祖代、原种种禽场、父母代种禽场的种禽(含鸽业,下同)。按照种禽代次,分级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措施。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对全省从事家禽养殖

3月25日,记者从省畜牧局获悉,为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通知》,切实降低H7N9流感对我省家禽产业的影响,省农委印发了稳定发展禽业生产的实施方案。

保护种禽生产

方案规定,2014年3月9日至2017年3月8日间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祖代、原种种禽场、父母代种禽场的种禽(含鸽业,下同)。按照种禽代次,分级负责,落实财政扶持措施。对每存栏1套祖代种禽或原种种禽补贴30元,补贴资金由省财政落实。

扶持养殖和加工企业

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对全省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50%贴息支持,贴息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对已发放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银行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已到期并发送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受损企业,银行实行贷期展期。对续贷或新增贷款的家禽养殖、加工、收储企业,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应积极提供政策性担保。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6月10日,对企业从事家禽饲养及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自产自销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生产用电执行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政策。

做好产销衔接

自2017年3月10日至2017年4月10日,禽类加工企业每收购冷冻储存1吨肉禽产品给予每月50元损耗费补贴,连续补贴3个月,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和市、县财政按照1:1比例分担。市县(市、区)财政对市级以上家禽养殖类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给予财政支持,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关键词: 家禽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