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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牧发〔2017〕22号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4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神木县畜牧兽医局、府谷县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屠宰监管能力,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5号)精神和我局2017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陕牧发〔2017〕16号),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畜禽屠宰行业面临的新挑战去年以来,国务院环保督查后,我省和全

各设区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杨凌示范区农业局,韩城市农林局、神木县畜牧兽医局、府谷县畜牧兽医局,省动物卫生监督所、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农村、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提升屠宰监管能力,保障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7]5号)精神和我局2017年畜牧兽医工作要点(陕牧发〔2017〕16号),现就做好我省2017年屠宰行业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畜禽屠宰行业面临的新挑战

去年以来,国务院环保督查后,我省和全国大部分地方一样,相当一部分屠宰企业由于环保条件不达标而关闭停产,个别县区生猪定点屠宰场甚至全部关停,私屠滥宰乘虚而入,给春节期间猪肉集中供应和保障肉品质量安全带来巨大压力,也给我们行业管理部门给予了警示,我们必须正视当前屠宰行业出现的新问题、面临的新困难,充分认识到我省畜禽屠宰企业整体仍处在低水平状态,还存在企业规模小与数量多并存、设施简陋与生产粗放并存、环保设施配套不足与准入条件要求矛盾并存、小企业停产与大企业无法投产并存等问题,随着国家环保措施的落实,部分屠宰企业将面临生死存亡的严峻考验,屠宰行业将面临重新洗牌的新形势。

二、继续加强屠宰行业管理体系建设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要进一步推动落实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为第一责任人”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企业资格审核清理、屠宰专项整治等工作。省上争取尽快出台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与改革的意见,明确我省屠宰行业发展、屠宰监管体系建设、屠宰行业管理的工作思路和具体措施,指导各地屠宰企业设置和行业管理。

(二)着力形成部门齐抓共管合力。要积极争取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加强屠宰监管机构建设,将畜禽屠宰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确保屠宰监管工作力量有所加强,经费切实保障。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工商等部门的协作,细化部门职责,做到无缝衔接,共同维护屠宰市场秩序,保障肉品质量安全。

(三)提升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履行能力。要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落实入场查验、待宰静养、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病害畜禽及屠宰废物无害化处理等屠宰全过程质量安全控制措施。督促屠宰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屠宰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加强安全生产日常管理,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

三、切实加强屠宰企业管理

(一)继续加大生猪屠宰企业清理整顿。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监管”原则,坚决关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生猪屠宰企业。要重点加强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资格清理,严格执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这一设置小型生猪屠宰场点的限制性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厉打击违规屠宰行为。加大对屠宰病死畜禽、注水肉、违规添加有害物质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重点区域巡查力度,持续保持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打击私屠滥宰不法行为,有效维护正常屠宰行业秩序,保障市场肉品质量安全。

(三)加强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监管。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严防病害猪及其产品流出屠宰场。认真落实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管好、用好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补贴资金,严厉查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行为。

(四)加强日常监管和创新机制。各地要加强日常监管,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扎实开展生猪屠宰日常监管和年度检查,规范生猪屠宰监督检查行为。督促生猪屠宰企业做好生产记录,如实记录进厂(场)查验、肉品品质检验、病害生猪无害化处理、生猪产品出厂(场)等情况,提升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追溯能力。要创新屠宰监管机制,严格落实屠宰监督检查操作规范,全面推行“双随机”检查,实施生猪屠宰飞行检查制度,构建以卫生评估、风险分级、量化监督、痕迹化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精细化监管体系。严格落实屠宰检疫制度,加大对应检未检或违规检疫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严格规范的行业管理,质量安全的肉品,迎接党的十九大的召开。

四、切实增强屠宰行业风险防控能力

(一)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全面落实屠宰企业监管措施,深入开展生猪屠宰监管“扫雷行动”,继续保持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高压严打态势,以小型屠宰场点、屠宰环节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和生猪“代宰”行为为重点,以落实待宰静养制度为抓手,严厉打击无证屠宰、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等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加大与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在党的十九大等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期间和肉品消费旺季,积极组织开展声势大、成效足的专项整治行动。

(二)强化监督检测。各地要继续做好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查,加大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力度,强化牛、羊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检,组织开展屠宰环节产生的生物性、化学性危害因素风险监测,深入实施屠宰环节风险监测,杜绝问题肉品出厂上市,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督促屠宰企业落实“瘦肉精”自检制度,建立屠宰企业水分自检制度,逐步建立以屠宰企业自检结果为重要参考的肉品质量安全检验体系。加大检打联动,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要依法查处,追根溯源,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三)建立健全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各地要推进屠宰企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要求,将生猪屠宰环节出现的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四)做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各地要加强应急管理,进一步细化、完善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对屠宰行业舆情信息的动态监测预警,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一旦发生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突发事件,要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上报、快速响应,迅速查明问题原因并妥善处置,坚决防止事态的扩大和蔓延。

五、积极引导屠宰行业转型升级

各地要顺应现代畜牧业发展大趋势,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牢固树立现代意识、环保意识、质量安全意识,优化屠宰企业设置规划,严格企业准入条件,加大企业改造升级和落后产能淘汰,推进我省屠宰企业转型升级。

(一)优化屠宰企业设置规划。要按照减数控量、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综合考虑城乡规划、养殖规模、市场消费需求、交通运输状况和屠宰企业配送能力等因素,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屠宰产能调整,遏制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建立养殖基地规模与屠宰能力匹配、排污治理能力与环境保护要求适应、产品销售与市场流通体系高效融合的新型屠宰企业设置布局。

(二)深入开展屠宰企业规范化建设。要严把准入条件,规范屠宰企业准入审批,推行屠宰质量GMP管理,督促屠宰企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内控制度,落实全程质量安全防控措施,做到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继续开展屠宰企业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支持屠宰企业加快升级改造。鼓励引导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手段,加快小型企业整合,不断提高屠宰企业规范化生产水平。

(三)加强屠宰企业技术队伍建设。以推行屠宰企业检疫、检验“二检合一”试点为重点,加大屠宰企业肉品质量检验人员培训。省畜禽屠宰加工质量管理站要发挥行业技术优势,加大对重点企业肉品质量检验工作的培训。各市也要制定培训计划,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检验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素质,为推进畜禽屠宰规范化管理提供技术保证。要不断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

(四)强化畜禽屠宰统计监测。各地要严格落实国家屠宰统计监测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监督指导屠宰企业做好收购价、白条肉出厂价、屠宰量、病害畜禽无害化处理量等屠宰统计监测信息填报工作。发挥屠宰连接养殖与肉品消费的作用,建立从养殖到肉品消费全链条监测体系,研究分析养殖、屠宰和肉品消费全链条的价值演变关系,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引导养殖和肉品消费。整合本地区屠宰行业人才资源,探索建立生猪屠宰产业形势会商制度,及时、准确掌握屠宰产业运行状况,有效提升屠宰行业管理能力。

六、提升屠宰行业法治化管理能力

(一)加强屠宰行业管理立法。要积极建言献策,密切配合做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省上将加强调研,为《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修订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组织专家制定我省屠宰场质量GMP管理规范。各地要积极探索,研究制定规范“代宰”行为管理办法,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严格“代宰”条件,降低质量安全风险,省上适时总结各地市好的经验做法在全省推广。

(二)稳步提升屠宰监管执法能力。各地要强化屠宰监管人员管理,提升屠宰行业管理人员依法履职能力,依法严肃处理违反畜牧兽医执法“六条禁令”和屠宰检疫“五不得”规定的行为。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违法案件,严惩重处屠宰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屠宰监管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间协调配合,共同打击违法屠宰行为。

(三)做好屠宰法律法规标准的宣传普及。要采取有效措施,高水平开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宣传普及,教育和引导从业人员自觉守法、规范经营,增强公众质量安全和健康消费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肉品质量安全的良好氛围。

陕西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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