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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畜牧局关于严厉打击违法生产经营使用兽用抗菌药等行为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20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各市畜牧兽医局(农委):为进一步强化兽用抗菌药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近年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畜产品

各市畜牧兽医局(农委):

为进一步强化兽用抗菌药各环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饲料生产和养殖环节违法使用兽用抗菌药物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7〕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增强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近年来,全省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农业部决策部署,持续加强养殖、屠宰、兽药、饲料等环节质量安全监管,推动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稳定向好,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央视“3·15”曝光案件显示,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依然存在,特别是少数单位和个人为牟取私利,在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人用药、兽药等问题突出,性质恶劣,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必须坚决从严惩处。全省畜牧兽医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兽用抗菌药物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从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保证畜产品消费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高度,采取积极果断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

二、突出重点,严格开展隐患排查

(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环节。严厉打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加大饲料添加剂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企业监督检查力度,排查原料和成品库房、生产车间,核查生产记录,发现使用兽药、人用药以及其他对养殖动物或人体具有直接或潜在危害物质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从重处罚。加强饲料生产企业监督检查,对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但未在饲料标签中注明所含药物名称、含量、适用范围、停药期规定及注意事项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对超剂量超范围使用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人用药、使用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的,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从重处罚。经批准可以在饲料中添加的兽药,未制成药物添加剂直接使用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二)兽药环节。重点检查兽用抗菌药物、中兽药等产品生产经营和质量管理记录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注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适应证(功能主治)、用法用量、休药期等信息内容,是否存在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的、非法改变兽药标准的以及非法添加隐性成分的兽药产品。严格核查兽药“二维码”、“兽用处方药”等兽药专用标识。严格核查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是否与批准一致。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管理,严格核查抗菌药类药物饲料添加剂销售记录,核查是否存在将原料药销售给养殖场(户)等或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销售处方药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养殖环节。严厉打击养殖环节违法违规使用兽用抗菌药物的行为。全面开展畜禽养殖环节兽用抗菌药物安全使用大检查,畜禽养殖场(户)要覆盖生猪、家禽、牛羊等所有品种,重点检查兽药采购、存储、使用情况,严格核对兽药使用记录、兽用处方等,严格核查对禁用药清单、休药期、注意事项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的掌握情况,强化兽药使用者主体责任意识,督促指导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用药制度。发现超剂量或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不按兽用处方药规定使用处方药、滥用兽用抗菌药物等违法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等规定实施处罚。

(四)切实加强追踪溯源。在饲料生产环节和养殖环节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嫌兽药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的,要追踪溯源,严厉查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行为。使用的兽药属于假劣兽药的,对违法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从重处罚。兽药生产、经营者将原料药销售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养殖场(户)等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情节严重的”情形处理,没收违法所得,按上限罚款,并吊销兽药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加强监测预警,提升监管实效

结合2017年兽药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畜产品兽药残留监测计划等,进一步增加抽样数量,扩大覆盖面,强化非法添加抽样检测力度。强化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风险因素和安全隐患,有针对性的采取监管措施。对监测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进行全省重点监控,严防风险扩散。各地在排查过程中,对疑似存在质量安全隐患风险的产品及时进行现场抽样送检,强化检打联动。

四、加强宣传教育,正确引导舆论

各地要牢固树立“质量兴农”的发展理念,加强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增强其法律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努力做到依法生产、守法经营、规范使用。特别是要加大对养殖户科学用药、安全用药的宣传教育和指导力度,明确养殖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增强养殖户的安全意识,把安全要求贯彻生产发展始终。要加强兽药、饲料和养殖知识的科普宣传,提升社会公众对养殖业的科学认知度,遏制流言滋生,避免引起消费恐慌。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加强兽用抗菌药物监管作为一项长期重点任务,精心谋划、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要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形成监管合力,提升监管能力。要将监管责任落实到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完善工作机制。兽用抗菌药违法行为具有隐蔽性强、涉及环节多、取证难度大等特点,各地要开拓思路、创新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一是建立监督举报机制,畅通举报受理渠道,完善举报受理、处置和反馈工作程序,对提供重大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二是建立检打联动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加大现场检查和抽样检测力度,发现违法违规线索一查到底,快速处置严格执法,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通过公开通报、媒体宣传、网络公示等形式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对违法行为的高压震慑。三是建立信息通报共享机制,各地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跨地区违法行为,应及时通报相关地区,对于性质恶劣、影响面大的违法行为,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三)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对本辖区内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对规模养殖场(户)和隐患较大的养殖主体进行重点排查,要加强工作落实情况督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各市要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0日前向省局报送季度工作进展、典型案例等情况。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畜产品安全与兽药饲料处。

联系 人:李新朋

联系电话:024-23447222

邮 箱:sjsyslc.xmj@ln.gov.cn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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