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畜牧兽医局(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7年第二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7〕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对列入附件1中的所有假兽药产品进行市场排查,一旦发现立即对经营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对重大案件和跨区域作案,需要省畜牧局协调或直接立案查处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畜牧局。
二、各地要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指导,加大假兽药危害的宣传,并将假兽药信息及时准确告知企业。
三、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和《辽宁省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检打联动运行管理制度》(辽牧发〔2011〕281号)的要求做好查处情况报送工作。报送内容包括附件1中假兽药产品市场排查情况、发现假兽药处理情况(产品名称、标称企业、批号、经营单位、货值金额、罚没金额等信息)报告和附件2统计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扫描件发送至下面邮箱。
四、各市要在2017年4月15日前组织有关机构完成相关排查和行政处罚工作,并将查处情况报省安监所,省安监所汇总后于2017年4月20日前报省局。
电话:024-23264053(省安监所),23447222(省畜牧局)
邮箱:ajs23264053@163.com
附件:1.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
2. 假兽药查处活动情况统计表
辽宁省畜牧兽医局
2017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