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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非法生产经营使用药物行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16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369
核心提示: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报道了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在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和个别养殖场户非法使用药物问题,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为防范我市非法添加使用行为,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非法使用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排查整治,打击一批在兽药、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行为,净化兽药、饲料销售经营市场,查处一批非法使用兽用抗生素养殖场户,健全养殖场户投入品使用养殖档案,规范养殖场户使用兽用抗生素行为,

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3月15日,央视“3.15晚会”报道了山东、江苏、河南等地在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和个别养殖场户非法使用药物问题,在社会引起较大反响。为防范我市非法添加使用行为,消除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经研究,决定开展为期1个月的非法使用药物专项整治行动。现制定行动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排查整治,打击一批在兽药、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行为,净化兽药、饲料销售经营市场,查处一批非法使用兽用抗生素养殖场户,健全养殖场户投入品使用养殖档案,规范养殖场户使用兽用抗生素行为,消除畜产品兽药残留隐患,提高畜产品质量安全。

二、整治时间

3月18日至4月17日。

三、整治重点

(一)兽药饲料生产环节。重点整治兽药、饲料企业违法添加喹乙醇等《饲料药物添加剂名录》以外的物质等违法行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的违法行为;饲料兽药企业非法添加违禁药物、擅自增减有效成分含量、改变组方、套用批准文号等违法行为。

(二)兽药饲料经营环节。重点整治兽药饲料经营业户销售违禁药物、假劣药物和人用药品等违法行为;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等违法行为。

(三)兽用抗生素使用环节。重点整治养殖场、户违规使用假劣兽药、违禁药物、人用药、原料药及抽检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超剂量、超范围使用抗生素及其他抗菌药物;不执行休药期行为;违法使用激素类药物等行为;在饲料及饮用水中添加违禁物质等行为;兽药饲料疫苗投入品购买使用库存等养殖档案记录不完整等违法行为。

四、整治要求

(一)组织拉网式排查。各区市要迅速组织人员力量,落实网格监管责任,按照上述整治重点,对辖区内兽药饲料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养殖场户进行拉网式排查,填写“青岛市非法添加使用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排查表”(见附件1),逐一登记备案,建立监管档案,实现痕迹化管理。拉网式排查要做到企业检查率达100%,问题查处率达100%,隐患整改率达100%。

(督导责任单位:药政饲料处、质监处、畜牧处)

(二)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违规违法犯罪行为,要按照“四个最严”标准,坚决依法查处。对排查发现的违规经营使用兽用抗生素行为,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非法添加经营使用兽用抗生素等违法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对中央电视台曝光的“速肥肽”、“造肉一号”、“味霸”、“日长三斤”等违规产品,一经发现,立即查封销毁,对生产销售经营使用企业依法从严从快严惩;要举一反三,对排查发现的“泔水猪”养殖、非法添加“瘦肉精”等违禁化合物等危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的其他违法行为,一律从重处罚;以上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以上违法犯罪企业,一律按照“黑名单”列管要求列入“黑名单”重点监管。

(督导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执法大队、质监处、药政饲料处、畜牧处)

(三)强化质量安全监测。一是开展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检测,专项整治期间,组织完成对辖区所有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产品的检测,重点检测违禁成分添加。二是开展畜产品兽用抗生素残留安全检测,专项整治期间,市畜牧兽医局安排不少于1000批次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任务,重点检测兽用抗生素残留。各区市畜牧兽医局要制定检测计划,开展质量安全监测,对检测发现不合格产品,依法处理。

(督导责任单位:药政饲料处、质监处、市饲料兽药检测站)

(四)加强宣传培训。一是加强宣传,要通过印发明白纸、发放宣传手册、媒体报道等方式,广泛宣传禁用兽药及违禁添加化合物清单、兽药停药期规定,以及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等知识,使广大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户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二是加强培训,广泛开展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法律培训,开展养殖场户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规范使用知识,提高企业守法生产、经营、使用意识,防止畜产品兽用抗生素等违禁物质残留。

(督导责任单位:药政饲料处、质监处、畜牧处、市畜牧站)

(五)加强督导和信息报送。市局将组成专项整治督导组, 赴区市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实行专项整治工作周报制度,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填写“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查处统计周报表”(见附件2),于每周一上午12:00前上报前期整治工作情况,通过金宏网报市畜牧兽医局质监处。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各区市要进行认真总结,于4月25日前将行动总结报告报市畜牧兽医局质监处。

(督导责任单位:质监处)

附件:1.青岛市非法添加使用兽用抗生素专项整治行动排查表

2.专项整治行动案件查处统计周报表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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