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部《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要求和农业部振兴奶业五大行动工作部署,规范奶畜养殖和生鲜乳生产收购行为,保障我市生鲜乳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
(一)明确落实主体责任。奶牛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的生鲜乳质量安全负责,是生鲜乳质量安全的责任主体。要监督奶牛养殖场(小区、户)、生鲜乳收购站落实主体责任,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并认真履行,确保生鲜乳质量安全。
(二)明确落实监管责任。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各区市要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档案,加强监管培训,提高监管效果。要落实好网格化监管责任,实行生鲜乳收购站和奶牛养殖场、户“一对一”监管制度,并在生鲜乳收购站质量安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
二、强化奶牛养殖生产环节监管
(一)加强奶牛养殖场日常监管。落实网格管理责任,加强日常监管,推动生产者在监管平台建档,实行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指导奶牛养殖场加强饲养管理,改善养殖环境,减少疾病发生,科学规范用药。督促养殖场履行承诺,按照生鲜乳技术规程生产生鲜乳,完善生鲜乳生产、销售、检测和投入品使用等记录,建立健全养殖场档案。严格落实凭“布病结核病检测合格证”售奶制度,执行休药期和泌乳期用药规定,禁止“两病”检测阳性、在用药期和规定休药期内的奶牛生产的生鲜乳流向收购、加工环节。
(二)加强投入品监管。指导奶牛养殖场建立健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等投入品购买、使用、库存档案,严禁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休药期、滥用兽药抗菌药和激素类药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在饲料、饮水、生鲜乳中添加β-内酰胺酶等任何违禁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从源头上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三、规范收购运输环节监管
(一)严格收购运输准入制度。要规范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明的核发,加强生鲜乳收购、运输资格的准入管理,严格审查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专业合作社3种类型的收购站开办条件,引导设有机械化挤奶厅的奶牛养殖场按照标准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无证企业一律不准收购、运输生鲜乳。
(二)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管理。指导督促生鲜乳收购站建立质量安全运行体系,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规范填写生鲜乳收购、检测、留样、销售、不合格生鲜乳无害化处理等记录,建立健全记录档案。严格管控生鲜乳收购质量,严禁生鲜乳收购、运输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三)规范留样检测和交接单制度。
1.规范留样检测制度。生鲜乳收购站要对收购的每批次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严禁收购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生鲜乳,经检测不合格的生鲜乳应予无害化处理。要落实好生鲜乳留样制度,对每场(户)每天每批次的生鲜乳进行留样,在留样瓶上登记编号,以便进行质量安全追溯。从2017年4月1日起,全市收奶站使用统一的留样编号:收奶站生鲜乳留样编号由奶牛养殖场(户)场主姓名+8位年月日号码组成,如收购青岛鑫源奶牛场(场主李大全)2017年4月18日的生鲜乳,留样编号为:李大全20170418。
2.规范交接单制度。收奶站销售生鲜乳实行交接单制度,交接单一式两份,连同生鲜乳一并随运输车交乳品加工企业,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加工企业签字盖章后保存。新式《生鲜乳交接单》(附件)由市畜牧兽医局监制,区市畜牧主管部门统一印刷,收奶站使用,从2017年4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启用。为便于追溯,交接单统一编码,交接单编号由奶站简称+8位年月日+2位序列号组成,如青岛乳丰奶牛专业合作社收奶站2017年4月18日销往雀巢乳品加工厂的第4车生鲜乳,交接单编号为:乳丰2017041804。
(四)实施线上线下一体化管理。所有生鲜乳收购站、运输车必须在“青岛市畜牧业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立电子档案,并指定专人负责即时上传有关信息,实现在线化数据化实时监管。暂不具备条件的收购站,各区市要落实网格责任,由网格责任人根据纸质档案及时上传收购、检测、留样、销售、交接单等相关信息。
四、加强散养奶和拒收奶监管力度
(一)加强散养奶牛生鲜乳监管。各区市要在加强奶牛养殖小区(场)监管力度的同时,组织开展奶牛散养生鲜乳去向排查,切实掌握辖区内奶牛散养户数以及生产的生鲜乳去向。要督促指导奶牛散养户建立奶牛养殖档案和生鲜乳销售台账,严密监控散养奶牛生鲜乳销售去向。对所有散养奶牛户要落实网格监管责任人,严防无“两病”检测合格证、休药期内的生鲜乳流向市场。
(二)加强不合格生鲜乳处理监管。各区市要定期开展不合格生鲜乳无害化处理情况检查,及时掌握辖区内不合格生鲜乳的处理情况。建立健全不合格生鲜乳无害化处理长效监管机制,乳品企业、生鲜乳收购站对收购的经检测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而拒收的生鲜乳,要即时报告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并在当地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销毁或无害化处理,且登记在册,切实保障生鲜乳源头安全。对拒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收购站和养殖场、户,要依法立案查处。
五、加强监督监测和检查执法
(一)加大抽样检测力度。各区市要制定实施本辖区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检测计划,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运输三个环节进行抽样检测,同时,要定期加强对散养奶的抽样检测,重点加强对三聚氰胺、黄曲霉素、β-内酰胺酶等非法添加物的监测,对于发现的不合格生鲜乳样品,要跟踪追溯,查清问题根源,依法查处非法添加行为。
(二)加大检查执法力度。要按照《青岛市生鲜乳收购站和运输车监督检查规范》加强监督检查,每年至少开展2次全面检查,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日常检查。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并根据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黑名单”制度规定,列入“黑名单”监管。
附件:生鲜乳交接单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