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2013年度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发〔2013〕7号)、《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渝办发〔2010〕2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渝府办法〔2013〕38号)文件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完善生猪产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商业保险公司为操作平台,农业服务体系为技术支撑,财政补贴保费为扶持手段,支持全县生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为重点,实现符合条件的能繁母猪应保尽保,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
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业主自愿、协同推进。
二、能繁母猪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一)保险金额和保费补贴标准
能繁母猪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为每头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贴30元/头、市财政补贴9元/头、县财政补贴9元/头、养殖户自行负担保费12元/头。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为1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三)参保条件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能繁母猪投保,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
1.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2.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
3.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4周岁以下;
4.能繁母猪存栏量30头以上,未达到此饲养规模的散户可由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参加保险;
5.管理制度健全,饲养管理正常,饲养圈舍卫生,能够保证饲养质量;
6.临河饲养场所位于河流警戒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
7.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明无伤残、无疾病、营养良好,有按程序免疫的接种记录,具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此外,能繁母猪投保须符合财金〔2008〕27号文件及其他保险监管法律法规规定。
(四)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
财政补贴能繁母猪保险的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具体责任如下:
重大病害包括:猪丹毒、猪肺疫、猪水泡病、猪链球菌、猪乙型脑炎、附红细胞体病、伪狂犬病、猪细小病毒、猪传染性萎缩性鼻炎、猪支原体肺炎、旋毛虫病、猪囊尾蚴病、猪副伤寒、猪圆环病毒病、猪传染性胃肠炎、猪魏氏梭菌病、口蹄疫、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及其强制免疫副反应。
自然灾害包括: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风灾、雷电、地震、冰雹、冻灾。
意外事故包括: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当投保能繁母猪发生高传染性疫病由政府实施强制扑杀时,保险经办机构应对投保人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中可相应扣减政府扑杀专项补贴。
在保险期限内,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用人员的故意行为、管理不善等;
2.除政府强制扑杀外的其他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3.其他不属于能繁母猪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
三、生猪保险的保险内容
(一)保险标的
1.凡符合产业规划,有相对完整的档案资料,对粪污处理已达到环保要求的养殖场或养殖户。
2.体重达到20公斤(含)以上的存栏生猪在100头(含)以上的规模养殖业主,均可参保。
3、投保人不得选择性投保,符合条件的生猪全部参保。
(二)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疫病原因直接造成保险生猪在约定的养殖地点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在保险期间内,下列原因造成保险生猪死亡,保险经办机构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饲养人员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管理不善;他人恶意破坏行为;保险责任开始前已有疫病和伤害等原因造成死亡的。
2.保险生猪在疫病观察期内患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疾病。
3.违反防疫规定或发病后不及时治疗。
4.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损失。
5、无乡镇、街道农服中心出具《无害化处理证明》的。
(四)保险期限:生猪保险期限为5个月,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本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之日起15日内为保险生猪的疾病观察期(连续投保的不受该条限制)。
(五)保险金额、保险费补贴标准
1.保险金额为500元/头。
2.保险费为30元/头。其中:各级财政缴费24元,养殖户自缴 6 元/头。
(六)特别约定
1.死亡生猪没有佩戴耳标或死亡后才佩戴耳标的、耳标与猪只身份不符的,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养殖户在生猪死亡后,应24小时以内拨打保险公司热线电话95518报案,人保财险彭水支公司理赔服务电话023--78848846,否则造成事故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
3.保险生猪中途部分或全部出售、宰杀或调离保险单中约定的养殖地点,该部分或全部生猪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五)赔偿比例
1.赔偿比例表
每头保险生猪尸重 | 每头最高赔偿比例 |
20㎏(不含)-40㎏(含) | 60% |
40㎏(不含)-60㎏(含) | 80% |
60㎏(不含)以上 | 100% |
2.保险机构在与养殖户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三日内履行义务。
3.保险生猪死亡,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保险责任终止。
4.参保养殖户必须按约定如期支付保险费,并附保险标的明细表,对于养殖户个人负担部分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能繁母猪、生猪保险经办模式
(一)经办方式
人保财险彭水支公司为全县能繁母猪、生猪保险经办机构。全县农业服务体系积极参与支持,提供能繁母猪、生猪保险专业技术服务,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可以统一组织养殖户参加保险。
(二)承保和理赔
能繁母猪、生猪的保单由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印制、使用和管理。保单须载明财政部门、农户、养殖企业等有关各方承担的保费比例和具体金额。保险条款应通俗易懂,表述清晰。投保人交付保险费后,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填写制作保单。
1.经办要求。人保财险彭水支公司要落实相应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工作,规范管理,坚持保险宣传到户、保险凭证到户和保险赔款到户,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和监管要求公开。要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准确核实承保数量,登记承保明细信息,确保保险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要主动加强与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配合做好耳标监管、疫情防控、疾病诊断、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按市金融办、市农委和重庆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渝金发〔2010〕4号)的规定,加强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确保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
各乡镇(街道)农业(畜牧兽医)服务体系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发动,组织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养殖业主积极参保。要在耳标监管、严格执行免疫制度、疫病防治、死亡原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支持,协同推进能繁母猪、生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机制。并负责收取养殖户自缴部分保险费,按照保险机构的要求存入指定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安全。
保险经办机构以畜牧兽医部门登记存档的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投保能繁母猪、生猪个体严格把关,准确核实投保数量和体貌特征,没有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生猪一律不予承保。
2.理赔要求。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报案登记、现场查勘、赔案理算、赔款支付、案卷管理、费用归集等各项理赔制度。接到出险报案后应遵循“主动、迅速、准确、合理”原则,及时立案,由保险经办机构、基层农业服务部门及农民代表组成损失认定和理赔机构,按已确定的保险责任、理赔程序、保险金额尽快理赔。
严格无害化处理。督促养殖户对病死牲畜严格执行“四不一处理”(即不准屠宰、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无害化处理)。赔案中须附有无害化处理照片和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出具的《无害化处理证明》。
实行张榜公示。保险公司定期将保险生猪的理赔情况及时向所在地政府反馈,采取张榜公示、理赔回访等方式,发动地方政府和群众进行监督。对骗赔案件举报属实者,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工作进度要求
2017年4月1日前,全面完成能繁母猪良繁体系建设和规模养殖大户的能繁母猪投保工作,做到应保尽保。能繁母猪保险到期后应及时做好下一年的续保工作。生猪保险工作分两次开展。第一次从2017年3月开始,3月底前必须完成任务;第二次从2017年9月开始,9月底前必须完成任务。各乡镇畜牧兽医站要在保险公司的指导下,按时按量地完成生猪保险工作任务。2017年能繁母猪、生猪保险工作具体联系人:县人保财险公司、蔡建伟18183023456,QQ529560939; 彭水县畜牧发展中心、丁飞、78418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