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全国信息联播 » 正文

省农委下达2017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03-06  来源:中国兽药114网  作者:晨曦  浏览次数:196
核心提示:为加强我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兽药质量状况,及时查处假劣兽药,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医发〔2017〕2号)、《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7〕1号)要求,我省制定并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苏农办牧〔2017〕5号)。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以及未赋二维码产品、未上传

为加强我省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兽药质量状况,及时查处假劣兽药,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农医发〔2017〕2号)、《关于印发2017年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农医发〔2017〕1号)要求,我省制定并下发《关于下达2017年全省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的通知》(苏农办牧〔2017〕5号)。

兽药质量监督抽检要遵循重点突出、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问题较多、诚信较差企业的产品以及未赋二维码产品、未上传信息产品的针对性抽检,切实提高发现兽药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要注意合理配置检验资源,减少信誉好、产品质量稳定企业的产品抽检比例。重点加大近年来没有实施抽检企业产品的抽检力度,在本年度内,各地原则上应对本辖区兽药生产企业至少实施1次监督抽检。

抽样工作中发现列入《禁用兽药清单》(193号公告、560号公告)和《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产品、未经农业部批准使用兽药产品、地方标准产品、过期失效产品、改变标准或改变处方产品、近两年列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质量通报中同一批号的假劣产品,以及2016年被通报非法企业的所有产品,应由当地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收缴销毁,立案查处,不再进行抽样检测。

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要求抽检活动严格执行《官方取样程序》和《兽药残留抽样和检测技术操作要点》。严格执行阳性(超标)样品报告制度和阳性(超标)样品追溯制度。检测单位在检测出阳性样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送抽样单位、同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启动后续跟踪抽样、检测程序,抽样比例为1∶5,即每发现一个阳性样品,对被抽样单位连续跟踪抽样2次,每次5个样品。后续跟踪抽样检测样品数列入辖区残留监控计划,结果按要求填报表格。

计划要求进一步强化超标产品后续处理,超标样品来源所在地兽医主管部门接到农业系统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的不合格检测报告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及动物

源食品中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农牧发〔1999〕8号)启动追溯程序。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版权隐私 | 付款方式 | 免责申明 | 联系方式 |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豫ICP备1802024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