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根据全国、全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要求和《青岛市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做好2017年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意见》(青动防指发〔2017〕1号)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按照预防为主、综合防治、源头净化的原则,创新防控工作机制,促进动物疫病依法防治、科学防治、规范防治,确保全市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动物卫生安全。
(二)工作目标。
1.巩固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无疫区建设成果,应免畜禽免疫率达100%,免疫合格率达到80%以上;畜禽养殖、屠宰、交易等场所及候鸟栖息地消毒灭原率达到100%。
2.控制和净化主要人畜共患病。动物布鲁氏菌病和奶牛结核病等人畜共患病达到国家规定的稳定控制和净化标准。
3.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根据国家种用畜禽健康标准,种禽场重点净化新城疫、沙门氏菌、禽白血病3种疫病;种猪场重点净化猪瘟、猪伪狂犬病、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3种疫病。
4.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有效防范家禽H7N9流感、非洲猪瘟和小反刍兽疫等外来疫病传入。
二、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一)抓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消毒灭原工作。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全面落实口蹄疫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计划和任务,散养畜禽实行春秋集中免疫、夏季统一补免和常年实时补免相结合,规模化养殖场实行程序化免疫,做到应免尽免;建立和落实规模化养殖场定期消毒制度和散养户春、夏、秋集中消毒制度,做到应消尽消;建立健全免疫消毒记录和档案,实现在线化、数据化、实时化管理。
(二)抓好动物疫病监测和净化工作。落实国家、省、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采取日常监测、集中监测和被动监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口蹄疫、禽流感、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13种动物疫病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全市完成动物疫病监测任务20万份,其中市级完成3万份,全面覆盖各监管网格,全面覆盖各种畜禽场,全面覆盖大中型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屠宰场、活畜禽交易市场、候鸟栖息地等各类场点;对被动监测和主动监测发现的阳性样品要及时复核确认,对确认后的疑似疫情要按照规定及时逐级上报,果断规范处置;建立规范、完善的采样、接样、实验室检测、结果报告、疫情处置等记录和档案。
(三)抓好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开展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布病等人畜共患病以及家禽H7N9等外来动物疫病的常规、紧急、定点和专项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实时监视和掌控动物养殖、运输、交易、屠宰等环节的风险因素变化情况,并在每次流行病学调查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流调信息和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风险评估,形成规范的流行病学调查和风险评估报告,全面掌握动物疫病发生、发展和流行态势,为科学防控提供依据。
(四)切实做好H7N9流感防控工作。按照农业部和《青岛市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实施方案》(青牧字〔2014〕76号)的要求,继续做好家禽规模化养殖场、种禽场、家禽屠宰场、活禽交易市场以及家禽散养户H7N9监测工作,对检出病原学阳性的家禽,严格按照农业部《动物H7N9流感应急处置指南(试行)》果断处置、定点剔除;进一步强化活禽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管,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食药等部门完善活禽市场防疫条件,建立和落实防疫消毒、活禽凭检疫证明上市交易等制度,严防H7N9病毒在人禽间传播。
(五)扎实做好种畜禽场重点疫病净化及布病等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种用畜禽健康标准,按照《种畜禽场动物疫病监测方案》,突出抓好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疫病的控制和净化工作,对达不到国家规定健康标准的种畜禽,必须淘汰,否则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制定本地区布病无疫场和无疫区(市)实施方案,开展创建无布病示范场、示范区(市)活动;强化奶牛以及羊的调运监管和检疫检测,规范染疫扑杀补助发放流程,建立完善布病、结核病染疫动物溯源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坚决遏制布病发生和传播;全市完成牲畜布病、结核病监测样品5万头份以上,动物布病个体阳性率控制在2%以下,奶牛结核病达到净化标准。
(六)抓好畜禽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工作。适应国家防疫政策调整新形势,落实养殖者防疫主体责任,积极推进规模养殖场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自购疫苗“先打后补”试点,建设全市强制免疫疫苗“先打后补”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养殖场申报、核查、审批、补贴、实时统计等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防虚报冒领补贴等违法行为发生;建立区市、乡镇强制免疫疫苗供销网络,实现强制免疫疫苗逐级供应,为试点养殖场做好服务,扩大试点覆盖面。
(七)抓好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运行管理。落实《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技术规范》和《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引(过境)易感动物和动物产品管理规定》(鲁牧防发〔2015〕3号),加强动物调运监管和移动控制,严格落实动物引入前报批、落地后报验和隔离检疫制度,实现动物调运全过程监管;健全、完善无疫区运行各种业务工作记录和档案,并实行规范化管理;积极推进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建设,指导相关企业完成建设任务,并向上级业务部门申报。
(八)加强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创新检疫监管模式,大力推行“定点+临栏”的动物产地检疫模式,动物产地检疫率提高10个百分点;创新动物屠宰检疫管理模式,建立屠宰企业协检工作机制,实现动物及动物产品品质检验与协助检疫并行,相互促进,进一步规范检验检疫行为,确保检验检疫率达到100%。加强调运监管,规范跨省调运申报和审批,强化落地报告和隔离检疫制度的落实。强化动物卫生综合执法,进一步加大对动物养殖、屠宰、运输、交易等环节的防疫、检疫监督,严厉打击不依法实施强制免疫、逃避检疫、屠宰加工病死动物和制售假劣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动物诊疗环节的执法监督,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建立健全跨区域联防联动、检打联动机制,以及部门间执法协调协作机制,查处一批危害动物卫生安全的典型案件。
(九)健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体制机制。健全“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实时监管”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监管长效机制,优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管理APP,提高养殖场户死亡畜禽申报、审查效率,扩大无害化处理在线化、即时化、数据化监管覆盖面,全面落实病死动物“四不一处理”要求;落实病死猪、牛、羊、家禽和兔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提高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率,加强补贴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十)抓好兽医实验室规范化建设。按照编制,配齐配强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兽医实验室检测工作的正常运转。按照农业部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和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严格规范采样、样品接收、贮存分发、实验室检测、结果审核、检测报告出具等行为,确保全流程的严谨性和可追溯性,杜绝缺项、漏项现象的发生。
(十一)加快推进动物疫病防控信息化建设。根据新形势下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需要,完善动物疫情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动物免疫信息系统、动物防疫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优化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地理信息,强化应急可视化指挥和处置能力以及动物强制免疫信息和防疫物资调配信息的实时录入能力,提高防疫监管工作线上线下工作水平。
(十二)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队伍,加强应急演练,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及时补齐应急物资,提高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健全应急值守记录档案,做到责任明确、人员到位、信息畅通。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按照“早快严小”和依法、科学、规范的原则,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动物防疫工作延伸绩效考核,确保各项防控措施落到实处。督导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业户落实动物疫病防控主体责任,形成群防群控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兽医队伍建设。基层兽医队伍和基层防疫安全协管员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官方兽医、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基层防疫安全协管员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适应无疫区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三)加强宣传教育培训。综合运用电视、报纸、官网官微、12316等媒体平台,通过现场咨询、编发宣传资料、下发告知书、明白纸等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动物防疫、动物疫病防控和无疫区建设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规范畜禽养殖、屠宰、交易、无害化处理等行为。对畜禽养殖场(户)和兽医从业人员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知识、防控技术等知识培训,全面提高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水平。
(四)严格责任追究。按照《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规定》(青政办发〔2015〕13号)中“责任追究”的各种情形,加大对动物疫病防控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责任不清晰、不具体、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要严肃追究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场所监管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青岛市畜牧兽医局
2017年3月2日